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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梦楠申请宣告王尚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8-02-25]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网  作者: [字体: ]

申请人:郑梦楠,女,汉族,199616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建斌,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1019日受理了申请人郑梦楠申请宣告王尚死亡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8192350左右,江苏籍干货船“启顺888”轮在吴淞4号锚地东北角(概位31-22.5N121-39.OE)给安徽籍内河干货船“顺航9688”轮过驳石块过程中,发生“顺航9688”轮沉没事故,造成“顺航9688”轮沉没,船上人员王佳亮(王尚之父)死亡、王尚失踪。之后“启顺888”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查扣于上海吴淞口4号锚地,海事局多次长时间搜救,但至今未发现失踪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为此,申请人于201710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尚死亡。

经查,王尚,男,汉族,201652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毛庄村王圩庄22-1户。20178192350左右,江苏籍干货船“启顺888”轮在吴淞4号锚地东北角(概位31-22.5N121-39.OE)给安徽籍内河干货船“顺航9688”轮过驳石块过程中,发生“顺航9688”轮沉没事故,造成“顺航9688”轮沉没,船上人员王佳亮(王尚之父)死亡、王尚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为此事故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书,确认失踪人员王尚已无生还可能。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11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尚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王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现寻找王尚的公告期间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王尚的死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尚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杰
  审  判  员 谢  徵
  代理审判员 董晓南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计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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