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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解读

[日期:2017-04-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 [字体: ]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该修正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修正案》出台的目的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情况
  一是落实国务院工商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的要求。为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工作,国务院于2016年2月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66号),对包括《国际海运条例》在内的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要求申请人须事先“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修订《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对《国际海运条例》的这一修订。
  二是在国际海运领域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海运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或下放,需要强化国际海运市场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适应改革形势,需要删除或修改部分不适应目前税费、发票和统计制度改革的条款内容。
  四是要与在《国际海运条例》之后出台的《港口法》及配套规章相衔接,删除重复和不相符的条款内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主要对《细则》32条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或调整。
  (一)落实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部署进行的修改。
  根据修订后的《国际海运条例》关于申请人须事先“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要求,删除《细则》中筹建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有关内容,明确申请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主体统一为中国企业法人。二是删除了“先证后照”的内容;三是对申请材料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内容涉及7个条款。
  (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行的修改。
  一是强化安全管理,在提交的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材料中增加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等材料,同时,明确相关经营者应当确保其证书合法有效的义务;二是简化相关申请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等不必要的材料;三是针对国内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许可已取消,将相关许可条件要求限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四是增加执行运价报备制度的相关要求,明确部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际海运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五是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增加了保函、责任保险等财务责任保证方式,以缓解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所带来的资金压力。修改内容涉及12个条款。
  (三)落实“营改增”税费改革及发票和统计制度改革方面,删除或修改了已作废或失效不再适用的条款内容,主要是删除了不再使用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统计局废止的统计报表。同时为适应统计报表新要求,补充了报送相关统计信息的原则性要求。修改内容涉及5个条款。
  (四)在与《港口法》及配套规章衔接方面,删除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有关内容,这些内容在《港口法》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已进行了规范。共涉及9个条款。
    (五)其他完善性修改内容,主要是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准确、合理。如结合我部授权上海航运交易所在其网站发布相关经营者名单及提单样本的实际,增加“经我部授权的网站”作为发布相关企业名单及提单样本的网站。将“活期存款利率”修改为“相应存款利率”,将“副本”修改为“复印件”,将“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修改为“商务部”等。共涉及12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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