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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2010年)

[日期:2010-02-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序 号

    目

标 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21.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12.5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946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0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923.5

4

农、林、牧、渔业

15604

采矿业

21234

制造业

2218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9564

建筑业

191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42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629

批发和零售业

22798

住宿和餐饮业

15935

金融业

36909

房地产业

2471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355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2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13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726

教育

2751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33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677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6418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

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八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1541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9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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