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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劳务合同纠纷案例6

[日期:2016-10-23] 来源:涉外商事审判网  作者: [字体: ]
积极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倾力护航“一带一路”建设
  ——连家敏等八十八人诉福建省平潭县远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连家敏等八十八人于2013年10月间与福建省平潭县远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远洋渔业公司)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到“福远渔181”、“福远渔182”、“福远渔184”、“福远渔189”、“福远渔739”、“福远渔740”等轮任职,并被派往印尼海域从事远洋渔业捕捞。2014年11月,印尼政府以整顿渔业为名,扣留来自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中国大陆与台湾等地的渔船,导致案涉渔船靠港停产。平潭远洋渔业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船员工资及提成款。连家敏等八十八人为此多次与平潭远洋渔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及平潭远洋渔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伙食费、提成、经济补偿金,并确认上述债权对案涉船舶具有优先权。
  二、裁判结果
  本案因案件事实涉外,存在调查取证难、审理周期长等问题,且因船舶滞留国外,无法扣押,船舶优先权难以实现。面对众多不利因素,厦门海事法院承办法官主动进企业做沟通疏导工作,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在平潭远洋渔业公司按时支付了相应款项后,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申请撤诉结案。
  三、典型意义
  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本系列案中,首先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前提,考虑到船舶优先权无法实现及用人单位资金状况不佳,并未按部就班坐堂问案,将劳动者将置于诉讼周期漫长的窘境,而是安抚原告情绪,同时积极开展多方调解工作。同时从用人单位可持续性发展角度出发,暂缓采取保全措施,避免企业因财产冻结陷入更大的困境,从而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厦门海事法院法官坚持能动司法,经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八十八名船员在起诉后短短的14天内就拿回被拖欠的工资报酬,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确保了企业发展的后劲,较好维系了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本案也入选了2015年福建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展远洋渔业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内容,福建省是远洋渔业大省,据资料显示,2014年全省远洋渔业产量和总产值均居全国第二位,平均单船产值为全国第一。因产业规模庞大,全省从事远洋渔业的劳动者数量众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在审判实务中较为常见,仅本系列案就涉及劳动者八十八人。本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对其他同类案件的处理有较好示范作用。其兼顾劳动者权益及企业发展的社会效果,有利于我省远洋渔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保障了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畅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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