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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

[日期:2014-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文  号:[2002]民四他字第16号

发布日期:2002-6-10

执行日期:2002-6-10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鄂民四他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同意武汉海事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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