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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中威”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情况

[日期:2014-04-22]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网  作者: [字体: ]

2014419,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226434吨“BAOSTEEL EMOTION”货轮实施了扣押。

198812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中威案”)和大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熙生的合法继承人及该公司股份所有人林丽珠等人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大陆案”)两案。

上海海事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于2007127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威案”判决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和赔偿陈春、陈震租金和损失2,916,477,260.80日元,约合人民币2亿元;“大陆案”判决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和赔偿林丽珠等人租金和损失9,478,937.12美元,约合人民币7000万元。

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以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不服“中威案”一审判决,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不服“大陆案”一审判决,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86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方当事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1223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终审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林丽珠等人就“大陆案”,陈震、陈春就“中威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与两案的申请执行人就执行和解进行多次协商。201324,林丽珠等人以与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并已收到和解协议项下的和解款项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上海海事法院于201356裁定终结“大陆案”的执行。“中威案”虽经多次协商,但因各方提出的支付和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和解未果。201312月,陈震、陈中威(已故陈春之子)以双方当事人和解谈判破裂为由,再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4419,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到达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货轮实施了扣押。法院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向船长宣布了《扣押船舶命令》,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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