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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日期:2013-08-28] 来源:中国船东协会CSA  作者: [字体: ]

  国际劳工组织(ILO)自2001年以来,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的现有ILO 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形成了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在构架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正文条款(Articles)、规则(Regulations)和技术守则(Code),其中守则分为A部分的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和B部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规则和守则在内容上分为五个标题(Titles),标题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标题二为“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等;标题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标题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标题五为“符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 
  该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海船,但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的水域或与其紧邻水域或在港口规定适用水域航行的船舶、 军船或军辅船、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除外;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按公约规定,公约生效后,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进行追溯。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必将对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构成今后全球质量航运(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这项被称为全球120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起,构成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公约一旦生效也将会对我国船公司的船员管理运作、船员的福利待遇、船员职业安全与健康、船员招幕与安置、船舶设计与建造等诸方面带来一系列较大影响。虽然按公约规定的程序,公约生效尚需一定的时间,但造船界和航运界等有关单位应予高度重视,尽早研究公约的有关要求,以人为本,不断改善船员在船上工作和生活的条件,为公约生效后的实施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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