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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码头现场交通安全管理标准

[日期:2010-02-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天津东方海陆公司主编)

前言

本标准依据《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装箱码头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规范集装箱码头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本标准由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全胜  杨孟津  李长满   

1共同安全守则:

1.1凡进入集装箱码头公司现场的一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在现场从事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服从集装箱码头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1.2一切人员严禁在装卸桥(场桥)警戒线内、勾行路线下、流机作业警戒区域、集装箱堆码区域和其他危险区域内行车、停车、通行、站立、乘凉、避风、休息和逗留;严禁穿越集装箱场地和集装箱之间的空档行驶。

1.3一切人员要自觉维护现场的环境卫生,不准乱扔任何杂物或垃圾,不准在作业现场及堆箱场地内便溺。

2车辆安全管理:

2.1凡进入集装箱码头公司作业现场的各种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性能标准,依法取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有效机动车证、照。

2.2进入作业现场的一切车辆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车板的强度要适应装卸集装箱的安全承载要求,严禁超负荷载运集装箱,严禁非集装箱专用车载运集装箱;夜间行、停车要按规定使用灯光。

2.3一切车辆进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场区内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车速限制规定,在从事各类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现场划定的行车通道行驶,不准逆向行驶和停车、不准在行车道上调头、不准穿越场地及跑道线、不准占压黄线(场桥跑道线、装卸桥警戒线和箱位线等),且与上述黄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4政府部门车辆凭集装箱码头公司提供的“准入证”或车辆标识、工作服标志、工作证明、车辆行驶证之一证件,从规定的检查桥通道经值班保安人员确认后进出。

2.5进入作业现场从事相关业务的客户商务车辆必须持有集装箱码头公司签发的“准入证”从检查桥规定通道经值班保安人员确认后进出;不准随车搭乘、捎带家属及无关人员进场;车辆司机(随车人员)不准私自离开所驾驶的车辆,并要随时听从集装箱码头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以保证其自身安全和车辆的及时调整。

2.6杂项作业车辆(排污、给船舶供给等车辆)必须符合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具备海监局、港口公安局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和相应杂项作业车辆证明;持有集装箱码头公司签发的“杂项作业准许证”从检查桥规定通道经值班保安人员确认后进出;进入码头现场后,严禁占压电缆沟和闸箱盖;杂项作业车辆出闸时所带物品,必须有船方(集装箱码头公司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物品清单”且加盖公章后,经闸口保安员逐一查验、确认后放行,书面“物品清单”留在保安室备查。

2.7参观车辆(人员)必须事先到集装箱码头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入场参观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在有关工作人员陪同下,从检查桥规定通道进出。

2.8出租车和各种无证车辆及外部自行车、摩托车严禁进入现场。

2.9进入现场的各种车辆要在指定等候区、停车场停放;外部集装箱车辆只限司机一人进入现场,要按顺序依次排队等候、行进,不准乱行、乱停和争道抢行;闸口内、外候车区域禁止鸣号。

2.10集港车辆必须从集装箱专用通道上按顺序排队行进,经规定检查桥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场;入闸后五十米区域范围内禁止停车。

2.11载运集装箱的专用拖车必须安装导角或转锁销;车辆在等待装卸作业时,必须在堆场通道依次按顺序停放,并主动将车调正;严禁妨碍港口机械及其它车辆正常通行;驾驶员不准私自离开所驾驶的车辆到作业现场,并要随时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以保证其自身安全和车辆的及时调整;装卸作业完毕的车辆要及时出闸,严禁在现场内滞留停车、休息和过夜。

2.12载箱车辆入闸前务必自行将所有转锁完全打开,作业中,车辆司机必须将驾驶室驶离勾行路线;在装卸集装箱对箱位过程中,要主动与装卸桥、场桥或流机司机搞好配合,当确认集装箱与拖板或吊具与集装箱完全分离后方可起步行车。

2.13车速限制规定:运输车、商务车:在主干道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在堆场通道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通过交叉路口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各种车辆出入检查桥、门口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若遇雨、雪、雾、霜等特殊天气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2.14车辆避让规则:支路车辆避让干道车辆;堆场通道车辆避让主干道行驶车辆;外部车辆避让港口装卸机械;流动机械避让固定机械;小叉车避让运输车、正面吊、空箱叉和场桥;运输车避让正面吊、空箱叉和场桥;正面吊、空箱叉避让场桥;非机动车避让机动车;一切车辆在现场主干道遇有场桥转场或行走过程中,禁止穿行。

2.15下列地点严禁停放车辆:距消防通道和消防器材存放处10以内;距闸口、门口50以内;作业机械勾行路线下、装卸桥后伸臂下、妨碍交通和影响作业的地方;主干道和路口处;码头前承台黄线包含区域;场桥轨道梁及跑道线以外1以内;码头前沿电缆沟和闸箱盖板区域。

3行人安全管理:

3.1与集装箱码头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需步行进入现场时,必须经集装箱码头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检查桥保安室登记并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现场。

3.2行人进入现场后必须按照现场划定的行人通道行走;没有行人通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3.3除冷箱场地、特种箱场地、拆装箱场地和验箱场地外,其余场地均属于行人禁止区;行人禁止区,除集装箱码头公司生产作业人员、一关(三检)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他行人严禁入内。

3.4任何人员不准在作业现场及驾驶室内吸烟;车辆必须按要求配有消防器材;未向当地派出所书面申请并经批准,现场不准动用明火作业;进入拆装箱场地和CFS库场的作业车辆必须戴好防火帽。

3.5无集装箱码头公司作业人员陪同,任何人员不准擅自触摸集装箱铅封、冷藏箱插座、现场作业机械和裸露货物;不准私自打开箱门;不准登上、操作现场作业机械;不准违反登轮纪律。

4附则:

4.1本标准所称的现场,是指集装箱码头公司闸口内的一切道路、堆场、码头前沿和停车场;本标准所称的车辆,是指在现场作业、行驶的一切车辆。

4.2上述标准规定重申后,集装箱码头公司将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没收准入证和登录“黑名单”等处理;对于无理取闹、严重不服从管理、违规情节严重、影响集装箱码头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2.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将登录“黑名单”:

严重违反本标准规定的行为;

拒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无理取闹的行为;

侮辱、谩骂现场管理人员或威胁现场管理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因违反本规定等原因影响到集装箱码头公司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的行为;

故意损坏现场设施或损坏现场设施后逃逸的行为;

4.2.2登入“黑名单”车辆的锁定期限:凡被集装箱码头公司登录“黑名单”的车辆,30天内禁止进入该集装箱码头公司作业现场。

4.2.3登录“黑名单”车辆的解锁条件:

登录“黑名单”期限达到30天;

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其所属企业写出书面保证书,制定出有效整改措施,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报集装箱码头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解锁;

如有损坏现场设施的情节,必须将全部损失费付清,同时所属企业要写出书面处理意见及保证、承诺措施;

如果报告派出所解决的事项,必须经过派出所同意。

4.2.4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人员,集装箱码头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作业现场。

4.2.5由于违反本标准规定,造成机械车辆损坏、码头设施损坏及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其经济损失和一切安全责任,均由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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