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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日期:2012-02-27]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网  作者: [字体: ]

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诉前保全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当事人

上海市雄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789

上海市海洋律师事务所

王五律师收

电话(手机)

68001234

邮编

200120

其他联系方式

13901000888

 

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王五

2006  4    1

退款

帐户

户名: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账号:00001234567890

开户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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