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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运输相关常识

[日期:2009-10-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送作业(托运人)---提出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填写货物运单---办理托运交货、装车---交付运输费用---将领货凭证递交收货人。
  
途中作业(承运双方) (运输合同解除或变更)或(运输阻碍处理)或(货物换装整理)到达作业(收货人) 查询到货情况 办理取货手续 到货场取货或专用线卸车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了解该站的性质,看自己所要托运的货物有无限制。
  
第二步:申报计划。申报计划有两种形式,一是月计划,二是日常计划。
  
第三步:进货。在计划得到批准后,可以向车站提出进货的要求,并申请货位,得到允许后,即可进货。
  
第四步:报请求车。在货物准备齐了,按批准的月计划和日常计划,每个车皮要提交一份填写好的货物运单,申报日请求车。
  
第五步:装车。空车皮送到装车地点后,车站即应迅速组织装车。由托运人组织装车的,托运人也应及时组织好,保证快速、安全装好车。
  
第六步:运送。车辆装好以后,铁路运输部门及时联系挂车,使货物尽快运抵到站。
  
货损、货差有何赔偿
  
铁路对货物运输过程发生货物数量上的差错或质量上的损坏,将严格按照有关章程对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如属铁路责任,将由铁路按货物是否投保运输险;申报保价运输和末申报以上二项作业等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赔偿。
  
铁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铁路应对承担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 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 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制;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对保价货物的赔偿
  
保价货物的赔偿工作应遵守主动,迅速正确,合理平等的原则,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书的次日起到填发“保价货物赔偿通知书”时止,款额在3000元以下的,为10天,款额超过3000元未满50000元的为20天,5万元以上的为30天。
  
铁路运输收入的分类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 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
  
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地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
  
2.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
  
3.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预付款。
  
4.经铁道部批准的其他代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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