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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便捷高效服务

[日期:2012-02-15]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作者: [字体: ]

近日,人社部、中编办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时期加强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原则、目标重点任务等各项内容日前,人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制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的目的是什么?三部门为何选择这个时机制定下发?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当前必须抓好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并于2011年8月召开了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及经验交流会,习近平、张德江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各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同时,我国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已进入易发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任务越来越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努力减少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努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着力解决劳动关系基层基础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编办和财政部在缜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意见》,这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必然选择。

问:《意见》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意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二是提出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素质和能力。三是提出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仲裁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四是要求落实仲裁专项经费,努力加强仲裁保障能力。五是强调完善仲裁工作制度,努力提高仲裁科学管理能力。六是强调加强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

问:如何理解仲裁机构实体化?为什么要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的规定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关于“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的规定,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是指做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意见》明确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可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是《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当前制约效能建设瓶颈的基础性工作。从全国情况看,地市级仲裁机构实体化率仅有60%,县级仲裁机构实体化率仅为40%,面对当前争议高发多发的态势,仲裁部门缺乏一个有规范化名称、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的实体化机构来应对,对促进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极为不利。从实践看,凡是实体化建设较好的地方,干部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就比较高,各项保障措施就比较齐全,争议处理效能就较高。因此,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是提高争议处理效能的基础性工作。

问:实体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是什么?

答:实体化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并配备人员,以仲裁办案场所建设为基础,以落实仲裁经费为保障,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实体化建设的目标是,到“十二五”末期,各地普遍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符合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要求,体现高效、便捷、公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色,争议处理能力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较高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实体化办事机构。

问:为何提出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如何加强?

答:仲裁队伍是直接面对当事人、具体处理争议的工作人员,只有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专业化水平,才能不断提高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当前,各地仲裁机构在队伍建设上普遍面临的困难是仲裁员数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因此,《意见》对如何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合理配置仲裁工作人员。根据仲裁工作的现实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专职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等工作人员的数量,仲裁机构配置专职仲裁员时要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二是要积极拓展兼职仲裁员渠道。各地可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教学和科研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聘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兼职仲裁员,积极扩大兼职仲裁员的来源渠道。三是要加强仲裁员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员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仲裁员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争议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问:为何提出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如何加强?

答:当前,全国仲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办案场所狭小、设备不足、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且东西部地区差异显著。据不完全统计,西部地区平均每10个仲裁机构仅有不到3个开庭场所,有的地区甚至存在“无机构、无场所、无设备、无经费”的四无情况,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对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在基础设施方面:一是要加强仲裁场所建设。仲裁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能满足仲裁办案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二是要加强仲裁庭基础设备的配备和更新。逐步解决办案所需基本设备,包括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仲裁专用办案车辆的配备等,不断改善办案条件。三是要加强仲裁信息化建设。将仲裁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金保工程”,切实改善仲裁信息化设施和条件,提升仲裁信息化水平。在经费保障方面:一是要依法保障仲裁经费需要。将仲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二是要做好仲裁免费服务。强化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在仲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服务。

问:如何完善仲裁工作制度?

答:健全的仲裁工作制度是仲裁办案规范化、专业化运作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推动各地仲裁机构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结合自身办案实践逐步完善工作制度,《意见》对制度建设的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强化仲裁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二是要加强仲裁办案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流程制度,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办案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办案质量跟踪、办案监督制度,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做到案件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仲裁裁决统一。三是要加强仲裁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仲裁工作人员管理、仲裁文书使用、仲裁案卷管理、仲裁信息管理、仲裁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各项制度,夯实仲裁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四是要加强仲裁工作协调。建立健全“调、裁、审”工作协调制度,加强与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做好调裁衔接和裁审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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