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索赔 渤海油污后的重头戏

[日期:2011-07-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字体: ]

渤海油污事件在隐瞒50天后终于公之于众,迟到的透明也是透明。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油污事件最关键的是索赔,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海洋局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受损情况,及时计算损失,向中海油及康菲石油公司提出生态损害赔偿;渔民个人也可以到国家海洋局申请损失赔偿或到法院起诉。

  渔民要索赔

  此次溢油事故对周围海域造成严重影响,事故周边840平方公里的海水一夜之间由一类水变成了劣四类水,该海域海水石油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倍,最高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86倍。油污对水产养殖的破坏正在显现,有媒体报道,当地渔民养殖的水产在大批死亡。

  油污对水产养殖会造成破坏,这个结论有据可查。19951997年间,渤海开始大量勘探油气,有些海域海水石油含量严重超标,相关部门在调研时发现,每次油污过后,扇贝和鱼类的产量会大幅度下降,甚至长时间停止增长。

  王灿发教授说,根据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索赔,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污染损害方赔偿损失。海区主管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调解处理。

  当事人对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渔民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养殖损失与油污相关,就可以到国家海洋局申请赔偿,或者到法院起诉。

  无论是协商,还是诉讼,都离不开证据。如何证明溢油与养殖之间的异常关系?如何拿到证据?这是最令渔民头痛的事情。

  2006年,烟台一家企业投入近百万元培育扇贝幼苗,但是幼苗却在很短的时间内集体死亡,从贝苗身上检测到石油含量高得惊人,明明知道罪魁祸首是污油,但是没辙,因为无法确定污油的来源,不知道该找谁索赔。

  20056月至12月间,“油耗子”多次在中石化胜利油田的海底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造成原油外泄,渤海海域的养殖场陆续漂来大批原油,一个月内致贝类、青蛤死亡大半。“油耗子”最终被抓获判刑,但渔民们的索赔之路却异常艰难。因为他们在起诉胜利油田以及中海石油公司时,拿不出像样的证据,只有一份农业部在不得已情况下出具的损失报告单。

  王灿发教授支招说,根据国务院1983年的条例,受损害方除应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还需要提交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也就是说,养殖户要索赔,需作多种准备。第一步就是把到岸的污油拍照录像,找公证人员到场。把污油的来龙去脉拍清楚,来自哪个平台或者船舶的,要对溢油的‘油指纹’进行提取,再与相关历史记录作比较,以确定溢油的准确来源。第二步就是确定损失数额,这需要专业机构鉴定。

  渔民只要依靠法律,就有索赔成功的可能,四年前“山姆轮案”索赔成功就是一例。

  2007年初,马来西亚籍“山姆”轮在烟台被礁石划破漏油,油污一直蔓延了沿海一带。2年后,41家养殖户、单位和政府部门拿到了5483万元的赔偿。这是渔民依靠法律获得赔偿的成功案例。

  山东要索赔

  溢油造成的损失,一部分是养殖损失,渔民可以行使索赔权,另一部分是渔业和生态资源的损失,索赔主体只属于政府。

  王灿发教授说,根据以往我国沿海各海事法院的相关判例,除了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以下五方面的国家损失考虑代表国家索赔: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清污过程中发生的环境破坏及次生污染的损失;海洋需要修复的费用;如不能修复,重建需要的费用;有关部门进行检测、调查、评估的费用等。

  因为有管辖权的问题,山东省自己也可以提出损失赔偿。

  2010年,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这份“山东办法”在全国尚属首创。

  山东办法出台之时,正值大连油管爆炸事件引发海洋污染赔偿争议之际。办法首次明确了对海上溢油污染等8种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行为的损害评估标准,并严令照价赔偿补偿。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引起海洋生态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如果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最近,国家海洋局表示,根据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康菲公司的处罚金额最高为20万元人民币。去年420日发生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几乎让BP公司“倾家荡产”。此次渤海油污才罚20万元,被指处罚太轻。

  王灿发教授说,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岂止罚没区区20万元人民币。

  国家也要索赔

  环境污染除了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外,污染物的积累和迁移转化还会引起多种衍生的环境效应,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危害,因此,生态污染被普遍关注。

  渤海湾有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田,油污阴影一直笼罩着这片水域。去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美国专家就警告说溢油及制剂给浮游生物带来致命打击,油污区域的食物链条将被破坏。2010年,连年遭遇溢油的渤海发生7次赤潮,并首次发现有毒赤潮,这是生态链条受损的明证。

  有专家指出,石油由多种烃类混合而成,海洋里能降解烃的细菌很少,清污时往往投入大量化学制剂分解,不啻为生态灾难。

  生态损害评估是个难题,标准也不尽一致。此次渤海油污,评估标准还待定。

  根据2008版的国际公益安全事故报告指南,海上泄漏7桶(1吨)以上的原油就称为严重污染事故。据714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对外发布的消息,此次渤海漏油量可能达到1500桶。这个数字可以确定渤海漏油事件的严重程度——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但可惜的是,这个标准并没有强制性,也不具备约束力,只是在一些环境保护意识强的西方发达国家有效。

  对生态污染者严惩不贷,对生态责任者加大惩罚力度,能促使海洋开发企业提高责任意识,重视海洋环境保护。这是政府进行生态索赔的最终目标。

  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并未出台有关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补偿的法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索赔的案例也很少见。

  作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市海事局在7年前曾首次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进行过涉外索赔。虽然9千余万元的生态赔偿最终只获赔九分之一的数额,但已经算是小有斩获了。

  面对同样的污染,渔业获赔容易,但海洋生态获赔难,个中原因就在于海洋生态索赔在当时并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

  2007年国家海洋局颁布《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之后,我国政府第二次当原告的海洋生态索赔案就顺利得多,20075月,两艘外籍轮船在渤海海域发生碰撞,燃油泄漏。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胜诉,获赔891万余元。

  我国因为没有生态赔偿的法律规定,一旦污染发生,就很难评估具体的赔偿金额,因此,最后往往是一次性罚款,为长期环境污染买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

  王灿发教授认为,国家海洋局作为行使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相关责任公司提出生态索赔。赔偿金额虽然还需要测算和评估,但肯定是一个天文数字。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