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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细解读《社会保险法》

[日期:2011-07-10] 来源:华商网  作者:王向前 [字体: ]

  10月28日 《社会保险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将于明年7月1日实施,这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法律着力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教授详细解读了《社会保险法》,并向大家介绍了一些具体的热点问题。

  王向前教授表示,这个社会保险法总共是12章,5大险种,各占一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等等,还有总则、附则,最后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等等,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基本的框架,96条,不多不少。

  当然它是一个纲要性的法律,规定了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框架,都做出了很具体的规定,实际上包括人力和社会保障部等等。第二个问题是总则,第一个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在立法的时候考虑过制定社会保险法还是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比社会保险还要大,包括社会对穷人的救济,还包括社会福利,还包括对军人及其家属的这种社会优抚,所以社会保障法是一个更大范围的立法。最后我们决定制定社会保险法,主要包括五大保险险种的问题。

  第二,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一个基本点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交费,形成一个庞大的基金,然后来保障劳动和其他社会成员遇到生活风险的时候保障他的生活。所以就考虑到一个问题,我们农村搞的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作还有新农发社会保险制度是自愿性的,不是强迫农民参加的,而且自己选择,政府有补助,政府掏钱,引导他来参加这样的保险制度,农村还没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就是社会保险法不仅要保障城内人的生活,也要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

  第三,我们社会保险制度与就业是挂钩还是不挂钩,不挂钩的话,就是一种就业用人单位的,有工资收入的人,让他们参加保险,让他们交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如果不挂钩的话,跟个人职业劳动无关,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不参加。最后我们做一个选择,就是两种都纳入,无论是职业群体,还是没有就业的群体,我们通通纳入。比如说养老保险,我们有职工养老保险,农民没有用人单位,我们就搞新农合。这两类人群我们通通纳入,实现全民社保,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都受这部法律的保障。

  另外,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其实就是覆盖人群。刚才我们提到了,具体来讲,包括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职业人群包括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括企业中的公民工,就业的外国人,以及我们国家机关的所有公务员,还有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通通纳入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也就是保障范围,都来使用社会保险法,都来参加社会保险。这对中国社会来讲是一个划时代的变革,宣布了全体中国公民都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

  第四,社会保险法的公平性。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过程中,实际上大家对公平特别关注,因为现在的制度很多方面是不公平的。比如说企业的职工拿到的养老金,比机关公务员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要低很多。这次立法考虑了几个方面,第一要整合不同职业人群的社保制度,原来有拿退休金的公职人员,包括事业单位拿退休金,农村的是新农保,农民拿不到养老金,还有企业的,这次把各类人群原有的社保制度进行整合,尽量统一制度,并且尽量实现公平。第二要提高统筹的层次,解决地区间的不平衡。有的地方特别有钱,比如深圳、上海、北京社会保险费比较充足,可能就花不了,我们就决定要提高统筹层次,养老保险提高到全球的层次,全国统一使用,其他的社会保险,比如失业保险、精神医疗保险通通由县一级提高到省一级,在省里面使用。说到地区之间在这个问题上的贫富差距。第三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缩小城乡间不公平。农村大部分的居民还没有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这次把他们全部纳入进来,实行城乡统筹,减少城乡之间的不公平。第四,延长退休年龄,解决代际间和性别间的不公平。延长退休年龄是一个问题,我说退休年龄必须延长,如果不行咱们马上延,每一年延长一年,我们的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未来的养老金是不够用的,我们不拿养老金,并且还多交养老金,最后我们干到67了、70了,我们退休了,我们再拿养老金,就可以节约很多养老金,增加很多养老保险金。我告诉你们,这是大势所趋,我们在全国人大、在中国立法已经达成共识,延长退休年龄是必须的,毫无疑问的。因为你们知道,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退休年龄普遍都在60几岁以后,我们这样一个国家,计划生育搞的老龄化程度这么高,不延长退休年龄将来是根本不可能持续发展的,这样养老保险制度持续不下去。最后一个还要做实个人账户,解决代际间不公平。自己交的钱都存到账户里面,将来退休的时候再按月去拿,实际现在个人账户的钱是放到自己账上了,实际上银行是没有这个钱的,等大家都退休的时候,这个钱哪来,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现在已经空帐了,大概是2万多亿,你的账户没有了,花了,将来的年轻人,我们的女儿、儿子、孙子、孙女去掏这个钱,所以他们负担特别重,现在要解决这个代际间公平的问题。

  第五,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方针。实际上我们已经做到了全覆盖、保基本,就是只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我们还不是强国,我们是大国,我们经济发展水平和西方国家还有差距。多层次,就是在保基本的情况下,我们再补充养老保险,在保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在保医疗补助等等制度。可持续,就是说我们这个制度一定要能够持续的发展下去,不能到某一天继续不下去了,大家没钱了,这个是不可持续的,所以现在的水平要低水平起步,指导自己的生活。

  第六,政府责任与社保制度。这也是争议很激烈的问题,在西方独立国家,比如瑞典等等,他们政府的财政支出40%、50%是拿出来用于社会保障的,一般的新兴国家也达到了20%—30%,但是我们的财政部拿出多少钱呢?现在基本上11%,它现在拿出1000多亿,这1000多亿实际上是在补它们的历史欠帐。所以我们国家政府在这个方面做的还差的很远。这是政府的责任,它必须负责筹集资金,必须对社会保险提供经费支持,还要给予税收优惠,从税收上来支持,还要联合监管资金,还要对社会保险进行行政管理,一系列强化政府责任,这是给政府提出的要求。

  第七,筹资渠道。与就业挂钩的缴费制度,就是养老、医疗、失业,单位缴费加上个人缴费。工伤、生育:单位缴费,个人不缴。与就业不挂钩的缴费制度是居民,强化国家责任:政府(集体)补助,引导居民自愿参加。

  第八,费率问题,我刚才讲非常高。这次全国人大希望降低,大家都认为缴费水平太高了,因为当年我们缴费费率都是按照世界上最高标准来确定的,所以我们的标准特别高,在全世界遥遥领先。《社会保险法》没能降,主管部门和领导不同意。

  第九,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外国人、农民、农民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公职人员。企业职工特别不满,因为退休之后的收入差距很大,甚至差一半,企业职工强烈不满,然后这次制定社会保险法的时候,事业单位通通纳入进来。我们事业单位职工就跟公务员绑在一块了,所以你们搞什么我们就搞什么,实际上全国的事业单位很多职工都是这样的想法。最后都给绑进来了,但是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事业单位没有另行规定。解决这些问题的难点就在于,怎么样让公职人员的待遇不降低,又能够有效缩小企业职工与公职人员待遇的差距。这次我们的立法选择,大家都进来,大家都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这个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接下来要搞一个,然后还要保证他的收入不下降,这个是有资金实力的单位,因为要花钱的。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同时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知识水平,实际上这几年来,我们全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900提到了1500块钱,就是为了迅速缩小这块的差距,不然这会影响社会和谐。

  第十一,《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模式。是搞现收现付制还是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今年花多少钱就收多少钱,不多收;部分积累制:就是我们国家现在搞的制度,不仅是要收够今年花的钱,还要收一些未来花的钱,首先就体现在个人账户上。立法选择:明确统帐结合的收支模式,但回避个人账户做实问题,留待中央决策和实践摸索。

  第十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农民工退保问题:个人就业变化时,地区之间不衔接,城乡之间不衔接,导致企业缴费不能带走,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个人待遇无法实现,只能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着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际上你在西安工作了五年,你退休的时候按西安养老金的水平,折算一下你工作五年每个月应该拿多少钱?说白了就是西安的水平,你工作15年、20年是拿这么多钱,你再现在按北京算一下,你工作五年拿多少钱,按深圳的水平折算一下多少钱,然后加起来,就是你这个人一个月拿的钱,比如西安一个月拿800,北京1200,深圳是1000,加起来一共是3000块钱。这样的话就特别公平了,谁也别惦记着别人的钱。

  第十三,最低缴费年限,我们原来规定缴纳15年才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不足15年就把你个人账户的钱一退就完了。这次做了一个新的规定,如果累计交费不足15年,一个是允许这个劳动者补交够15年;第二种办法,如果不想补交了,我没钱,5年给我算3万块钱,我交不起了,怎么办?现在规定可以转入城镇居民这个养老保险,或者农村新农保,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你去那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当中享受你的待遇,当然这个待遇比职工待遇要低一些。

  第十四,《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退休年龄造成的不平等:男女不同龄退休,性别不平等;干部、工人不同龄退休,身份不平等;体力、脑力劳动者不同龄退休,劳动不平等;低龄退休;年龄不平等。解决方法:实行弹性退休年龄,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先挖潜。

  第十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体系。三纵(全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取消公费医疗制度)。三横(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第十六,《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模式。现收现付制: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账户,问题:个人使用,无互济功能,只解决小额花费;对策:淡化和取消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居民医保未设个人账户)。

  第十七,《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退休后是否继续缴费,目前,达到一定缴费年限的(25—30年),退休后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十八,《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一是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二是异地就医结算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查。

  第二十,《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未纳入而且公职人员的工伤待遇比上企业职工的待遇的,无论是伤,还是亡。立法选择:覆盖公职人员,阻力在于财政和民政。

  第二十一,《工伤保险》:筹资方式。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现收现付制度: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十二,《工伤保险》:工伤范围。这次有很大的变化,也是经常我们全国人大和城乡保障部门的,包括我们的国务院法制办讨论的时候,其实有一个做法,有一个理念,中央人民电视台也采访我说了,我说思路不对,其实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就是要保障公民、职工的生活,遇到风险的时候保障他们的生活,但是我们政府部门老是想着我钱收起来之后,我怎么让你少花钱。它总是这样一种思路,它不是一种保障的理念,你要花行,尽量少花。所以最后经过激烈的保障,减少了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了。但是增加了不认定工伤,就是吸毒。我个人认为还不够,就是自杀、自残,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自杀、自残可能是用人单位引起的,比如有人跳楼,那是因为单位让加班时间太长了,怎么能认定不是工伤呢?

  第二十三,《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做出了一个新的规定,就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医院之外去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这三项费用,这次在全国人大主张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出。

  第二十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一是单位未交费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基金先行支付,向单位追偿。二是第三人造成工伤并且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不再要求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七,《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变化: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反对者:居然是妇联!

  第二十八,《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通报。社会保险法: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二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十九,《社会保险费征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法》: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社会保险费征缴》:征收机构。《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际上税务局收社会保险费是没有依据的。到底由谁来征收,我后来思考了一下,研究了一下,我们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目前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特别有利,这是我重大的发现。明着规定实行统一征收,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实际上具体的规定征收的权利,我发现很多的权利都规定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民政局、公安局,他们报信息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缴费、核定都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大家公布社会保险费的公布情况,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公布。所以实际上征收的很多权利已经暗度陈仓,都给了社会保险公办机构,接下来依据法律就针对这个权利,税务部门都无法行使这个权利,国务院没有这个权利改变立法。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

  第三十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制征缴。一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二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社会保险经办》:经办统筹。

  第三十三,《社会保险经办》:经办机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是什么?立法选择: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而非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缴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等。

  第三十四,《社会保险监督》: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制,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社监会,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五,《社会保险监督》:权益救济。一是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三是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后一点,《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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