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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贯彻《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保障措施

[日期:2009-12-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加强组织协调。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山东省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9号)的要求,完善全省现代物流业协调推进制度,充分发挥由省经贸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全省现代物流业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交通与物流处),统一协调全省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推动物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理顺管理体制,对有关部门进行分工,落实责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二)制定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政策。

1.税收方面: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实行差额纳税;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物流企业,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跨区域经营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政策;进口物流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要充分用好增值税转型等税收政策。

2.土地方面:坚持节约用地原则。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对列入省重点规划的大型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新增用地,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鼓励在原市区内的物流企业到城郊结合部建设物流中心,对市区内土地实行置换,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按土地利用规定处置,并给予企业适当补偿,扶持新建物流中心。

3.通关方面:减化通关手续,推行物流企业与口岸通关监管部门信息联网,对进口货物及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提前报关、货到验放”;提倡海关、国检、代理、报关公司、场站等部门实现“一站式”联合办公和“一条龙”链式服务,并协调解决好跨省、跨地区的转通关,减少通关时间,加快通关速度。

4.其他方面: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办法,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小型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物流绿色通道政策。鼓励工商企业优化物流管理,扩大物流市场社会化需求,制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物流业务剥离外包的扶持政策。

(三)进一步加大对物流业财政和金融支持。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入,对物流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列入省规划的重点物流基础设施、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城乡物流配送中心、物流新技术工程等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规划给予扶持,争取中央国债资金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兼并重组、中外合资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引导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现代物流业。

(四)制定专项物流发展规划和意见。由省经贸委牵头,出台建筑材料物流、石油管道物流发展意见。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汽车、医药、煤炭、粮食、农产品等专项物流发展意见。省财政厅制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管理办法。省交通厅、济南铁路局、山东民航局、省邮政局、省农业厅等部门,结合部门实际,抓紧制定本行业物流发展规划。省质监局、省信息产业厅分别制定物流标准化和物流信息化发展规划。各市政府根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物流发展规划。

(五)加快物流基础性工作建设。由统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科学的物流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现代物流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制度。整合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省级物流信息交换平台。安监、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监管等部门要重视物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物流业标准,加快物流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步伐。要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物流管理人才,提高人员素质。

(六)推进物流业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合作。加强与日本、韩国、东北亚国家及外省市的双边和区域物流合作,积极开展物流方面的政策协调与技术合作,推进物流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引进和吸收国内外促进物流发展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办法,提高物流国际化和区域化程度。

(七)加快行业协会组织建设。(略)

 

(摘自《山东省现代物流业振兴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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