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某些集卡公司刻制多枚与工商登记备案公章不同的印章,供经营活动使用,一旦出现纠纷,则以合同印章非工商登记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意图逃避责任。该类纠纷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纠纷多由挂靠个人引发。集卡车队要取得营运资质需达到300吨的载重量,拥有单车的个人往往选择挂靠集卡公司;二是集卡公司疏于管理。公司收取挂靠费后对车队几乎放任不管,致使车队驾驶员盗窃货物案件频发,造成货主起诉货代,货代追偿集卡公司的连环诉讼不断产生;三是集卡公司私刻印章逃避法律责任。公司刻制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工商登记不同的印章,一旦产生纠纷便以本公司并未签订涉案合同为由,意图逃避责任。集卡公司刻制多枚公章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守约方利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但由于工商部门不具备鉴定公章的资质,公安部门又很难发现公司多刻公章的行为,实践尚缺乏对公司刻制多枚公章行为的发现和制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