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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司法解释详释“不可抗辩”

[日期:2010-07-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距10月1日新《保险法》还有6天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对于新法实施后,新旧保单如何衔接以及“不可抗辩”等条款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实施后,新旧保单如何衔接,长期寿险保单的溯及力和适用问题如何界定,特别是新法中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如何实施,即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广受业内关注。

  在上周新《保险法》媒体通气会上,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曾表示,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目前,业内及相关专家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新《保险法》实施以前签订的长期寿险保单,保险期限持续到新《保险法》实施以后的,前述30天和两年的可抗辩期规定,有可能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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