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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恶劣天气免费放行

[日期:2010-03-30]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字体: ]
    4月1日起,《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部新地方法规对公路的收费原则、年限、收费管理、服务保障等开车人最为关心的内容一一予以明确。其中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不得超过25年。同时,在大雪等恶劣天气情形下需要快速疏导车流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做出临时免费放行车辆的决定。

    免费新规:

    遇大雪等恶劣天气可免费放行

    这两年,一到冬天突降暴雪,南京长江大桥就堵得要命,不少车辆宁愿往大桥上挤也不愿走收费的二桥、三桥。收费公路能否免费放行?条例对此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有恶劣天气等情形,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导、分流交通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收费公路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这样,在2007年修正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高速排队200米免费放行”的情形之外,江苏又多了一个公路免费放行的新说法,而且这种免费包括高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等在内的所有收费公路。只要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出了临时免费放行的决定,收费公路均应照此执行。

    条例还规定了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可免交车辆通行费。

    而对收费公路的服务,条例规定的也比较细,特别强调,如因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车辆在封闭式收费公路上滞留四小时以上的,沿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向滞留人员提供饮水、食品等服务。

    此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逐步使用不停车收费系统。

    严惩逃费:

    强行“冲关”最高可罚1万元

    对于逃费、“冲关”车辆,条例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在非封闭式收费公路上,车辆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强行“冲关”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交车辆通行费。如果车辆已经“冲关”,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在该车辆再次进入收费公路时,对其加收通行费。

    而对于联网收费公路的车辆采取换卡、调换车辆等方式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难以确定里程的,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网内最大距离站点间的里程交纳通行费。

    此外,对于在收费公路上强行“冲关”,殴打公路管理人员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车辆运行,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收费政策: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年限禁超15年

    提前还清贷款,收费也应终止

    条例在总则中便对公路的发展作了导向性规定,明确了两大原则,即“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以及“收费公路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去年,由于南京长江三桥运营亏损,为收回成本,政府批准其将收费年限延长至30年。不过这样的“高龄路”今后将不会再出现。条例明确指出,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收费期满就应当终止收费。条例还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也应当终止收费。终止收费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终止日期,以接受监督。不过,记者也了解到,由于本法规不具有追溯力,三桥延长收费年限至30年的事实已经无法改变。

    有的政府部门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可能会提前终止部分道路收费。那么,提前终止收费又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条例规定,政府对提前终止收费的公路,应当制定撤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应当对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作出具体安排。

    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要听证

    对于收费公路的标准和具体期限,根据公路性质的不同,条例也做出了不同的要求。

    其中,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可以对全省或特定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其收费期限、标准可以采取综合测算的方式核定。

    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除了省相关部门审核外,还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价格的规定进行听证。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可实行年票制

    为了让开车人明白缴费,条例对收费公路的收费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前方不少于五百米处设立标志。在收费站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公示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设置公示牌的,过往车辆可以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对于目前炒得正热的年票制,条例做了一个规定,经常通过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车辆或者收费站所在地一定范围的车辆,可以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申请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一次性优惠交纳车辆通行费,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给予办理。具体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不过,条例强调的优惠票是像南京绕城公路这样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对于长江二桥、三桥等封闭式收费公路能否实行年票制,条例并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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