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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日期:2009-10-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债务存在,即可使诉讼时效中断,从注时开始重新计算二年。以下原因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承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和承认必须有可靠的书面证据!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二、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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