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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解指南

[日期:2009-09-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均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一般以庭前调解为主,庭前调解在答辩期满后排期开庭期日前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三、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四、经当事人申请,可以通知案外人参加调解。

五、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也可向人民法院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六、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各方当事人也可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的,可向法庭提出申请并写明申请的期间,此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法官居中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与法院的判决相比,法院调解不仅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利于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已有的良好关系。

衷心希望您能通过调解方法及时、妥善、彻底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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