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9-12-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综(2008)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委、办、局,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凡涉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的相关事宜,均按此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