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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8项约定被指霸王条款:涉延误送货、货损赔偿等

[日期:2013-11-28]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字体: ]

      “因节假日造成延误投递,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无法投递或返还的投递物,60天后快递公司可自行处理”……近日,北京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针对快递领域的格式条款进行评审时,认定条款中有8项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

  据了解,评审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6月,由北京市工商局的专家、房山区工商分局合同科人员、消护人员、房山区法院法官及部分资深律师共同组成。

  近日,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针对快递业领域的部分涉嫌构成霸王条款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评审。

  房山区工商分局副局长张景山介绍,目前房山区有100多家快递企业,该局在针对快递业的专项整治活动中,收集到了一部分该行业中普遍适用的一些格式条款,这些条款涉嫌构成霸王条款,因此将这些条款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此次被认定霸王条款的内容涉及开具发票、延误送货赔偿、货损赔偿、无法投递物处理等方面共计8项格式条款。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廉建设表示,当前,快递行业中存在一些侵害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合法权利的情形,需要进行整治和规范。

  据了解,针对此次被认定为霸王条款的格式条款,工商管理部门将要求相关企业将这些条款删除或修改。

  ■格式条款及评审意见(部分)

  1货物损坏按市场价格算

  格式条款

  1、本公司对于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其他附随损失不承担责任。

  2、本契约所称托寄物的价值,是指依托寄物本身物理性质所具备的价值。

  3、本契约所称损失,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

  专家评审意见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法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合理的间接损失,快递公司仍然需要做出赔偿;同时,物品的价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而并非依本身物理性质计算。

  2货物发票及时主动出具

  格式条款

  有发票需求的散单客户,请在付款后1个月内持运单原件向本公司索取发票。

  专家评审意见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应当及时、主动向客户出具发票,如果不能及时提供,应当对客户因为取发票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3无法投递不可自行处理

  格式条款

  1、非承运人原因无法投递的交寄物,承运人予以返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但不易保存的物品,承运人有权不予返还,并可随时处置。

  2、无法投递和返还的交寄物,自收寄交寄物之日起60天后,承运人可自行处理。

  专家评审意见

  对于无法投递的物品,能够退还寄件人的,都应当返还给寄件人,因为物品的所有权是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的。因此,承运人无权随时处置客户的物品,也无权享有一个60天后自行处理的权利,而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应的物品,比如说可以依法提存。同时,快递公司所称的“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按照法律所规定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来掌握。

  4投递延误不依节日免责

  格式条款

  1、延误赔偿(指超过双方约定服务时限),由于承运人原因延误每满一个工作日给寄件人减免本票运费10%,因延误,承运人减免总额最高不超过本票运费的40%。

  2、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专家评审意见

  快递行业的业内标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GB/T27917》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省内异地和省外快件为7个日历天。按照《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因此,如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延误,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寄件人在办理托运时与承运人就此进行过约定,应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对于节假日造成的延误,应当看具体是谁的原因造成延误,再确定快递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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