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已跃升为各行业增长幅度最快、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而物流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例则是“名列前茅”。以福州马尾法院的相关案件审理为例,今年以来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件,其中涉及物流和运输行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达7件,占到劳动争议案件的46.6%。
多发的劳动争议问题,不仅严重威胁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广大物流企业很受伤。如何有效规避物流行业的劳动争议问题,已成为备受业界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
纠纷多发类型多样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物流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呈现出多发态势,而且是类型多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合同订立问题重重
首先是存在大量不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要求的更加严格,用工一个月以上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计算双倍工资,用工一年以上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违法现象,特别是在物流行业,由于劳动者就业流动性较强,很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是试用期制度不规范。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向记者介绍,试用期制度应当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自开始用工之日就应当订立合同;同时试用期的时间长短设置有法律规定,不能任意长期试用。
“但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试用期设置时间过长,而且试用期内工资过低或者没有工资,也不签劳动合同等情况。物流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很多劳动者因为就业压力被迫接受不合理待遇。”刘鹏说。
还有就是社会保险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其应缴比例。然而实际上,很多物流企业为了减少企业开支,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企业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由此引发的纠纷自然也不在少数。
劳动时间与休假制度不规范《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标准劳动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至少有一天休息日。每天的加班最长不得延长3个小时以上。而且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然而,这些基本的劳动制度在物流行业却很难得到落实。据记者了解,在物流企业,加班几乎成了一种常态。最典型的是广大司机师傅,需要24小时待命,随时做好加班的准备,超时工作、疲劳驾驶的现象较为严重;其他职位如调度、仓管等,也都属于加班多且很少有加班工资的职位,引起争议在所难免。
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金家村某物流公司工作的货车司机徐朗(化名)便向记者诉说了他的苦衷。徐朗告诉记者,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加班加点属于常事,特别是到节假日,有时甚至连续20多个小时不睡觉,疲倦至极。为此,他还特意联合几名司机师傅向公司申请加班费和额外补助,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物流公司认为,工作人员加班属于职责范围内,对于几位司机的诉求并没有理会。出于气愤,几位司机选择了罢工的方式表示抗议。为了尽快恢复经营,物流公司还是选择退让,表示愿意支付一定的加班费和补助。但目前徐师傅仍然没有拿到这笔钱。
劳动纪律和劳务派遣有待重视
物流行业的劳动者队伍一直存在人员结构复杂、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因此也难免会发生一些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例如物流运输人员的私藏夹带及偷盗行为。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予以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一些物流企业往往要求劳动者交付押金、风险金,或者以克扣工资、对员工进行罚款等方式来规范劳动纪律。
在刘鹏看来,这些物流企业的做法是缺乏现行法律法规支持的。“现行《劳动合同法》制度下,只有在竞业禁止期、保密义务等特殊情形下才允许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通常情形下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违约时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
在劳务派遣的问题上,今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范围等要求,用人单位只能在替代性、辅助性、临时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的人员。但是现实中有很多物流企业在其基础性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甚至要求其员工与一些没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规避自身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企业员工难获合理经济补偿
一些物流企业在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后,很难依照法律规定主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这方面的法律纠纷也不在少数。
寻找病因对症下药
物流行业劳动争议多发,根源何在?
记者认为,这与物流行业本身的行业特点有着密切关系。
由于物流行业涉及面宽,服务范围广,所以在交通运输、货物存储、货运代理等方方面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劳动争议问题自然也包含其中;由于物流行业人员流动性大,诸如合同订立等问题便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这样便使试用期制度不规范、社会保险不缴纳等诸多问题浮出水面;同时,由于我国物流行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甚至一些从业人员偷盗、私藏财物等侵害单位权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致使用人单位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也正是由于此,为了规避风险,一些物流企业便采取了要求劳动者交付押金、风险金、担保金的措施。
而法制的滞后以及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则是导致物流行业劳资纠纷频发的关键所在。
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无论是从立法建设还是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制度来说,其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一些劳动法律制度可以说是相当的严格。但是,在一些法律细则以及执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熊烈锁即对记者表示,物流行业劳资纠纷频发,主要是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或者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而引发。对于用人单位出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相应的监督处罚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仍存在监督执行力度不够的现象。“同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证据很难取得并且仲裁诉讼的成本很高。劳动者的维权难,也间接地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熊烈锁说。
对此,刘鹏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他看来,仅凭目前的法律制度,还难以充分有效地实现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一方面,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订立时设置严苛的条款保护自身利益,甚至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或者没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在缔约时不懂得据理力争,使得签署的合同对自己不利,甚至遵从了一些无效合同条款的约束。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缔约通常是处于双方实力不对等的情形下,在就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缔约时无法掌握话语权,合同履行期间也很难运用法律武器去主动维权。
鉴于上述因素,物流行业要想有效地规避劳动争议,创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强化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如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司法部门,应该加强对物流企业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增加物流企业的违法成本。
另一方面,物流企业应该主动作为,学法懂法,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的认知,以及对违反法律所需付出的代价的认识,注重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企业才能赢得员工的信赖,才能留住人才,谋求长远发展。
当然,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加强对法律的认识学习,增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善于运用法律为自己维权。
而鉴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仲裁诉讼中难于取得证据的事实,熊烈锁建议,法律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降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同时,尽量缩短仲裁诉讼的时间,降低劳动者的诉讼成本,从而达到遏制物流企业违法行为的目的。例如,可以适时地扩大劳动仲裁中“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
刘鹏对此表示赞同。另外,在他看来,解决物流行业的劳资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欲使纠纷的解决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运行模式,还需要社会各界多方面的努力。如加强工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维护劳动者权益,调解双方纠纷,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