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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查验放行程序

[日期:2010-04-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 海关 特准以外应当在装货二十四小时以前,向 海关 申报。(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在装货发运前通知 海关 查验,海关凭出口货物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填报的全部 单证 查验货物。
    (一)、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 海关 特准以外应当在装货二十四小时以前,向 海关 申报。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在装货发运前通知 海关 查验,海关凭出口货物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填报的全部 单证 查验货物。
    (三)、海关对单货相符的货物予以放行。将“出口 报关单 ”及相关数据录入转关系统,打印“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制作出口关封,随同加盖有“海关监管货物”印戳的货物运单,交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带交出境地海关。
    (四)、出口货物到达出境地,出境地海关核实货物情况正常准予货物出境后,将《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回执寄送启运地海关,并通过计算机转关系统将货物实际出口信息传输回启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凭书面回执和电子回执对出口转关货物核销结案。
    (五)、启运地海关凭出境地海关回执,及时办理海关环节的 出口退税 、外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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