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总共1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国际货运代理业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到迅猛发展,已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在服务对外贸易,促进国际运输事业发展、吸引外资、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当前货运代理业在我国仍属发展尚不成熟的服务行业。货代市场逐步开放,货代企业数量激增,使得现阶段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鱼龙混杂,货运代理业无序竞争和发展失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货运代理企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货运代理纠纷日渐增多,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其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因海上运输关系的特殊性,其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亟待予以调整和规范。
这位负责人说,与一般民事代理相比,货运代理属于商事代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认识,裁判尺度很不统一。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司法手段引导、规范行业行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审理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主要调整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办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对如何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还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确定审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