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运输司综合业务处:
电话:010-64092910邮编:100710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华北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电话:010-64592344邮编:100621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华东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电话:021-22322220邮编:200335地址: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中南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电话:020-86124112邮编:510406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云霄163号
西南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电话:028-85710092邮编:610202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西北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电话:029-88791040邮编:710082地址: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东北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电话:024-88293738邮编:110043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新疆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电话:0991-3804495邮编:830016地址: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欲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或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
办事程序: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验证检查、颁发许可五个阶段进行。根据实际情况,有些阶段可以合并和简化。对于国内航空运营人,危险品运输许可申请应由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
第276.41条 申请
(a)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信息,回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条件的相关问题,为申请人提供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2)危险品手册;
(3)危险品训练大纲;
(4)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明;
(5)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声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外国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运营人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2)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3)运营人所在国认可的危险品手册或等效文件;
(4)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或等效文件;
(5)符合本规定第276.159条(b)款训练要求的说明;
(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对于本条(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许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276.43条 受理
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276.41条的要求准备其申请文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受理申请,对后续的审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276.45条 审查
(a) 文件审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手册和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初始批准,对危险品手册予以认可。
(b)验证检查
申请人按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按认可的危险品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训练质量和相关程序进行验证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276.47条 决定
(a)经过审定,确认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局方为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1)危险品训练大纲获得局方批准,危险品手册和相关文件获得局方的认可;
(2)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训练大纲完成训练;
(3)按危险品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4)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手册实施运行。
(b)审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作出不许可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民航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指定区域的外国航空运营人的危险品运输申请:
i. 欧洲地区、独联体国家和蒙古航空公司的申请由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
ii. 美洲地区、韩国、日本和朝鲜航空公司的申请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
iii. 其他地区,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空公司的申请由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受理。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