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人民法院
拍卖机构选择方法告知书
2005年 9 月 1 日 ( ) 执 号
申请人(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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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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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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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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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法人) |
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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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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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裁判文书案号 |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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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事项 详见申请执行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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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物、债权委托专门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本案其他当事人协商一致后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或者直接由人民法院采取电脑配对方式随机确定拍卖机构。两种方式均应在法院审查确定的、符合司法委托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册中确定拍卖机构。申请人可能在本表中作出明确的选择,申请人未选择协商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或不作选择的,届时法院将直接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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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两种方式中 作出选择(√) |
1、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拍卖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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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采取电脑配对方式随机确定拍卖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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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李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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