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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

[日期:2014-08-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仓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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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质押人):

地址:

 

丙方(仓储单位):

地址:

 

   为了支持乙方的生产、经营,扩大甲方的金融南京服务领域,全面建立和发展现代新型银企合作关系,甲、乙、丙三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共同达成本协议,并自愿全面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的合作内容为:

    就乙方存入丙方仓库内的货物,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出具仓单,乙方需要资金时,乙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申请甲方给予银行贷款服务,并以前述仓单作为甲方实现债权的质押担保。

    甲方经调查、审核,如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符合甲方的贷款风险控制要求,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也符合本协议约定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具体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前述合同、协议及其全部附件以下统称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甲方根据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提供贷款服务。甲方给予乙方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给予乙方发放贷款、为乙方签发的商业汇票提供银行承兑(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以下统称为贷款)。

    乙方以符合本协议各项约定的仓单为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设定质押担保,一旦发生乙方违反贷款合同或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形,如甲方行使质权后,仍不足以实现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的,甲方未获清偿的债权,将持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丙方向乙方签发仓单后,丙方对仓单项下货物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并承担向仓单的持单人保质、保量足额对付仓单项下全部货物的责任。对于乙方向甲方设定质押的仓单,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丙方不得向乙方(包括乙方的代理人、财产继承人或财产受让者)或除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给付仓单项下的货物。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合作内容的具体的操作程序及各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为:

一、        货物的存入

1、乙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将货物存入丙方,请丙方开具仓单,作为提货或用于为银行债权设定质押担保的权利凭证。

2、乙方用于向甲方设定于质押的仓单项下的货物类别为钢材。

3、乙方存入的货物应当质量完好,达到国际或国家的各项质量标准,乙方将货物存入丙方时,应向丙方提供相应的跟单资料。

4、乙方保证对交存入库的货物具有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权,交存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被查封、冻结、扣划的情形,也不存在已向任何人、任何单位(甲方除外)设定抵押担保的情形。

二、仓单的签发

1、          经丙方检验、乙方存入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实际相符,且乙方已提供相应单据时,丙方方可允许乙方货物入库,并向乙方签发相应的提货凭证--仓单,仓单是唯一能够提取货物的权利凭证。如乙方交存的货物存在残次、损坏、弯曲等情形时,丙方不得允许存在前述情形的货物入库。

2、          丙方保证,乙方存入的任何一批货物所对应的仓单是唯一的,丙方不得对乙方存入的同一批货物签发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仓单,如发生丙方对乙方存入的同一批货物签发两张或两张以上仓单的情形,则丙方对于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未实现的任何债权,向甲方承担偿还责任,同时,乙方仍应当全面履行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的各项条款,按约向甲方偿还全部款项,并对甲方的债权承担质押担保义务。

3、          乙方收到丙方签发的仓单后,如经审核与乙方实际存入货物完全相符,乙方应当在仓单上签章,表明确认丙方签发的仓单与事实相符。

三、贷款申请

  1、乙方需要资金时,可及时向甲方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甲方贷款业务需要,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供甲方进行调查,审核乙方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

  2、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准备用于设定质押的仓单,供甲方调查、审核仓单的真实性、仓单项下货物的真实情况。

  3、甲方对仓单的真实性及仓单项下货物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时,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仓单及仓单项下货物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现状,目前的保管情况,丙方所知道的仓单或仓单项下的货物是否已被(或曾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情形等。丙方按甲方的要求如实填写有关调查表格,并对乙方准备用于出具的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进行看管,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乙方(包括乙方的代理人、财产继承人或财产受让者)或除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给付仓单项下的货物。

 4、乙方保证对用于质押的仓单具有安全、有效、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向任何人,任何单位(甲方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形。

四、贷款合同、质押合同的订立及贷款金额、出质仓单的评估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如经甲方审核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并同意接受乙方以仓单向甲方设定质押担保时,乙方应当与甲方订立具体的贷款合同、质押合同。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有关附件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出质仓单的评估价值可按质押合同订立时仓单项下货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认定,贷款的金额按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质押率(注:质押率=贷款本金金额/仓单的评估价值)进行计算确定,质押率不得高于65%

3、如遇市场价格波动,出质仓单项下的货物市场价值下跌,从而使仓单的评估价值下跌,导致仓单合同约定的质押率上浮超过5%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以达到或恢复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率,包括乙方增加提供新的出质仓单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款项等。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使质押率达到或恢复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率,甲方有权中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已经取得的贷款款项,并可依法行使质权,依法对乙方已出质仓单进行处理。

五、贷款的期限

  1、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含)。

2、每笔贷款到期前5个银行工作日,乙方应当足额将贷款款项提前归还给甲方。

六、核押

  1、甲方与乙方订立质押合同后,出质的仓单由甲方保管,同时向丙方办理核押手续,将仓单已出质的情况通知丙方。

  2、丙方对出质的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审核,经丙方审核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与实际相符,且仓单及仓单项下的货物不存在丙方所悉知的被重复质押或抵押的情形,核押时也不存在任何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情形时,丙方向甲方出具核押确认书。

  3、仓单设定质押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乙方(包括乙方的代理人,财产继承人或财产受让者)或任何第三方给付仓单下的货物。

  4、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同意,乙方无权出售、转移、动用出质仓单项下的任何货物。

  5、丙方应于每旬末向甲方提供乙方库存报表。

  6、仓单出质期间,如出质仓单项下的货物发生损坏或减少,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七、贷款逾期处理

1、乙方未按约归还贷款款项,甲方依法处置出质的仓单,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委托丙方或委托第三方参照市场价格变卖、拍卖、销售、折价处理仓单或仓单下的货物。所得款项扣除现实质权的费用后(如处置质物过程中,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则甲方还应扣除增值税费用),优先清偿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债权。甲方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如仍有剩余款项,应先扣除丙方货物保管费用后,才可退回乙方。

2、甲方对质物进行处理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时,乙方对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未获清偿的任何债权,向甲方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

八、其他贷款事项

1、乙方足额偿还贷款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解除质押,将仓单退还给乙方。

2、贷款利息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甲方按贷款合同的约定的利率或国家规定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向乙方计收。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资金需要情况,随时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出给予贷款服务的申请,每次贷款申请提出后,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约定的上述各项操作程序进行具体的操作。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约造成任何一方受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受损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条  货物仓储时间,乙方应向丙方给付货物仓储费用(含已出质仓单项下货物的各项仓储费用)。

 

第五条  乙方将仓单向甲方设定质押后,乙方还应向丙方给付质押管理手续费(按每季度2/吨计算),丙方开具发票给乙方。

 

第六条  本协议于           日由甲、乙、丙三方在甲方住所地共同签署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各执一份,每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即自            日之日起至            日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如甲方在贷款合同项目的债权仍未全部实现,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顺延至甲方在贷款合同项目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为止,但在顺延期内,甲方不得再向乙方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方(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方(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方(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协议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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