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福发(2010)65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符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并在
一、因工致残七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9.7万元;致残八级的调整为7.5万元;致残九级的调整为5.3万元;致残十级的调整为3.1万元。
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