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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通华向离职者索赔100万元

[日期:2010-01-22] 来源:扬州晚报  作者:包闻军 [字体: ]

 

  扬州新闻网讯 用工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的意义在哪里?竞业禁止的约束力究竟有多大?在如今这样一个人员高速流动的社会环境里,双方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游戏规则?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其离职员工王某之间的劳动纠纷案,虽然已尘埃落定。但是,由该案引发的思考,至今仍值得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关注。

    案起:员工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

    王某原是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装配班的班长。从1992年起,王即在中集通华工作。2005年11月,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书》,其中含有离职竞业禁止条款:约定离职后竞业禁止期为两年,每年补偿金3万元。

    竞业即有竞争性的营业,竞业禁止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不得从事与权利人相同或类似的竞争性的营业行为。

    2006年的2月,王某书面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双方在2006年4月签订了《员工离职协议书》。同年的6月和10月,中集通华分别将15000元和7500元补偿金打到王某原来的工资卡上。

    然而,2006年的7月底,王某到了上海浦东一汽青岛专用车厂从事电焊工作,该厂主要生产拉集装箱的挂车,与中集通华专用车的产品种类相似。同年10月,中集通华以王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为由,向扬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王某支付离职竞业禁止违约金50万元,并要求赔偿公司损失100万元。2007年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王某支付1万元违约金给中集通华公司,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继续履行。

    但是,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向广陵区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2月,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并案一起审理。

    争议:员工是否属于涉密人员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某坚持认为,他本人并非高级管理人员,又不是经营销售人员,仅是一名普通的焊工,就算是班长,也仅是组织工作、干活而已。不属于涉密人员,因此不存在竞业禁止。

    王某还称,《员工保密协议书》是被迫签订的,还有《员工离职协议书》是格式合同,不签就不让走人。这种显失公平的协议,这种高达50万元的违约金和100万元的赔偿金,对于一个普通的员工而言,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承担的。此外,中集通华公司请有关方面到上海调查,造成王某失业。王某虽然在上海浦东一汽青岛专用车厂从事过几个月的电焊工,但是从未担任任何职务,更没有自己从事经营,没有构成违约。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驳回中集通华公司的仲裁申诉申请,解除保密协议。同时赔偿王某失业损失。

    中集通华称,公司系生产各类挂车、半挂车、改装车整车及零部件的专门企业,在同行中具有技术和市场占有率的优势。2004年,中集通华与东洋株式会社签订了钢铁运输挂车生产协议,协议约定所委托中集通华公司使用专有技术指定钢铁运输挂车的生产,中集通华保证不在其他目的上使用或以任何方式泄露,并对该专有技术保密。因此,中集通华与接触过该专有技术的职员签订了保守秘密的合同。王某即是其中的一名接触该专用技术的员工。在法院受理此案前,劳动仲裁裁决书在主要事实认定上是正确的。但是裁决王某所承担的补偿金数额,与协议约定不符。因此,中集通华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判令王某支付离职竞业禁止违约金,依然是50万元。

    判决:竞业禁止的约定条款有效

    其实,中集通华与王某之间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中,有关竞业禁止的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调查,王某与中集通华所签的《员工保密协议书》中,有关竞业禁止的约定条款有效。他们之间的竞业禁止属于职工离职后的约定竞业禁止,双方约定的期限为两年。中集通华与东洋株式会社签订了生产协议,也与凡能接触东洋株式会社专有技术的职员签订了保密合同。王某作为班长,负有接收产品图纸的职责。且在中集通华公司提供的生产线不合格通知及处理记录中,均有王某的签字。因此,王某属于涉密人员。王某提出的保密协议是受胁迫签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认为,《员工保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效力当然予以确认。但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相对于王某从协议中所得的每年3万元的利益,显然过高。因此,广陵区法院判决王某向中集通华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3万元。

    ■法官说案 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是依据

    担任此案审理的审判长是广陵区法院新城法庭庭长陈曦。她说,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是竞业禁止的法学依据。当雇佣关系终止后,雇员对雇主不再承担忠实义务。雇主再要保护其竞争利益,只能与雇员订立竞业禁止协议。

    但是,这当中,有不少人提出,竞业禁止对劳动者的劳动权进行了限制。而劳动权是公民维系生存的基本权利。王某所从事的电焊工作,其积累的经验和知识,是同类岗位劳动者普遍掌握的技能,是其赖以谋生的资本。中集通华公司对王某离职后的就业进行了限制,侵害了他的劳动权。

    1996年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均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离职后,不得到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和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劳动者应当得到经济补偿。这也是本案裁判时所持的观点,判决的依据。

    通讯员 新法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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