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
原件 |
2份及以上 |
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双面复印 |
被申请人确立的书面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府其他登记注册部门出具 |
劳动者无法本人申请仲裁 的相应证明 |
原件 |
1份 |
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名或盖章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
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
原件 |
1份 | |
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 |
复印件 |
2份及以上 |
包括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注:1、凡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交仲裁委员会核对。
2、劳动者死亡的,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死亡劳动者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