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在回家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昨天,黄浦区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为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在回家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陈老师从一家公司退休后,便受聘于商业会计学校任代课教师,一干就是3年。2005年11月15日中午,陈老师离校回家,在校园内走道上行走时,被迎面奔跑而来的该校学生周某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
当时,商业会计学校未在陈老师发生事故伤害后的30日内向被告黄浦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陈老师便在去年8月15日直接向黄浦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黄浦区劳动局当月24日受理后,因为学校与陈老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劳动局即于同年9月21日中止工伤认定审查。
直至去年12月18日,黄浦区劳动局恢复工伤认定审理,经调查核实,于今年1月10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商业会计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于2005年11月15日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
没签合同不能申请工伤
商业会计学校承认陈老师确实在学校被撞骨折,但对其受伤性质的认定表示不能接受,坚持认为,陈老师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陈老师的损害后果因他人侵权造成,陈老师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不应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还认为黄浦区劳动局认定其与陈老师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并对其合法性表示异议。
该校便向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了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并要求市政府审查并撤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两份规范性文件。
黄浦区政府于今年3月12日将上述两份文件移送至市政府。
今年4月20日,市政府审查完毕,给出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另外,《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从这一点来看,陈老师申请工伤认定不是非得提供劳动合同不可。
据此,黄浦区政府维持黄浦区劳动局作出的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而商业会计学校很快又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执着地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退休返聘属特殊劳动关系
黄浦法院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后认为,《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作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在本案中的适用依法予以确认。
陈老师是商业会计学校雇用的退休人员的事实,既有黄浦区劳动局出示的工作人员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又有陈老师本人的陈述相印证,同时,商业会计学校对此亦不曾否认,故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院认为,陈老师与商业会计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此外,无论陈老师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与否,均不妨碍黄浦区劳动局依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黄浦区劳动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