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演出公司与李某签订实习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演出公司与某传媒学院刚毕业的李某签订为期1年的“实习合同”,并约定在实习合同期内,演出公司提供食宿给李某,并付给李某,生活补助费每月100元,不付给工资,李某担任演出公司海报设计和制作、网络资料收集和编写、上传等工作。李某在演出公司“实习”到第9个月时,演出公司以“实习期”为名解除了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李某与演出公司发生了纠纷。
案例分析:李某已经毕业且与演出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本案中使用了“实习合同”的名义,但其本质应是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按照《劳动合同法》 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第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