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商务部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发言人称,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将延长至2017年底,新监管模式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天津、上海、深圳(不含北京)等15个城市。
据了解,2016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商务部发言人指出,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未来,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
商务部发言人称,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同时适当控制风险,新的监管模式将在目前已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城市。
发言人明确,上述监管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