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加快推动职能转变,促进管理创新,根据国务院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6家)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3、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4、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5、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
6、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67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0项)
1、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3、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批准
4、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5、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许可
6、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
7、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许可
8、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许可
9、社会保险费缓缴许可
10、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项)
1、集体合同的审核
2、特殊工种、因病丧劳提前退休(退职)审批
3、对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审批
4、对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的审批
5、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户口审批
6、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审批
7、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审批
8、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
(三)行政处罚事项(27项)
1、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违反城镇社会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农村养老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3、对介绍、使用童工等行为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处罚
5、对用人单位违反招、退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6、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7、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8、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9、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等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0、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行为的处罚
11、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12、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3、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14、对用人单位违反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5、对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处罚
16、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行为的处罚
17、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8、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19、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20、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21、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2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23、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过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2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据实中介,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25、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26、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药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27、对个人医保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行政确认事项(1项)
1、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
(五)行政给付事项(7项)
1、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2、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
3、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4、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
5、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待遇的给付
6、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
7、对企业欠薪款项的垫付
(六)行政征收事项(9项)
1、对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2、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3、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
4、对城镇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5、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6、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7、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8、对欠薪保障费的征收
9、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征收
(七)其他执法事项(5项)
1、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及处理
2、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3、医保监督检查
4、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审核结算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59件)
(一)法律(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13件)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失业保险条例》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8、《工伤保险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1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3、《残疾人就业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8件)
1、《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若干规定》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6、《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7、《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8、《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四)部门规章(16件)
1、《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4、《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
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6、《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7、《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8、《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管理暂行规定》
9、《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10、《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1、《集体合同规定》
1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1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14、《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16、《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五)市政府规章(16件)
1、《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3、《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4、《关于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5、《上海市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6、《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7、《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8、《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9、《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10、《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11、《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12、《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13、《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16、《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注:此前已公告的有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行政执法依据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