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钟清要求易畅机械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因遭拒绝,钟清遂申请了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但不属工伤。钟清无奈,只好于2009年2月提起了诉讼。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钟清虽在易畅机械公司实习,但其系受学校安排,并没有与易畅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身份隶属,故彼此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调整,遂判决驳回了钟清要求易畅机械公司给予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公司与实习生之间并无身份隶属关系。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公司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
其次,实习生不应属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并不包括实习生。甚至其第12条已明确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学生不是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之间也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不成为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