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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的待遇

[日期:2010-04-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0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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