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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项培训可否约定服务期

[日期:2011-04-22] 来源: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作者: [字体: ]

  问:我是一名归国留学人员,去年5月份应聘进入本市一家证券公司担任产品顾问,主要负责金融产品的推广工作。今年年初,单位通知要送我去美国培训,但要与我签3年的服务期协议,若是违约就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请问单位可以这样做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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