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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事故致多人死亡之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2

[日期:2018-06-13]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  作者:朱杰 [字体: ]

〖提要〗

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较为典型的海事案件。在发生船舶碰撞致多人死亡事故后,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厘清人员身份、确定赔偿标准、精确计算金额、适当自由裁量,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案情〗

原告:任敬礼、王学兰、侍云平、任梦荣、任威

被告:肖飞、黄桂华、沈松

2015年4月28日2154时许,三被告所有的“三水805”轮从江阴驶往曹妃甸途中,于东海海域与“浙三渔00046”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三渔00046”轮沉没,该轮随船15名船员中8人死亡、7人失踪,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任义明系遇难者之一,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40周岁,农业家庭户口。任敬礼系任义明之父,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66周岁;王学兰系任义明之母,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63周岁;侍云平系任义明之妻,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40周岁;任梦荣系任义明之女,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19周岁;任威系任义明之子,涉案事故发生时年满4周岁。五原告均系农业家庭户口。任敬礼与王学兰育有3个子女(含遇难船员任义明)。

此外,涉案事故导致“浙三渔00046”轮另一随船船员林训来死亡,经浙江省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及海游街道办事处证明,林训来及其直系亲属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前述派出所及街道辖区内,属浙江省三门县城镇范畴。

2016年4月11日,上海海事法院就涉案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先行另案作出(2016)沪7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肖飞、黄桂华、沈松就涉案事故承担95%的赔偿责任,该判决业已生效。

原告诉称:三被告所有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至任义明死亡,请求判令三被告按照95%的比例赔付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处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92500元,并对“三水805”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被告辩称:1、对就涉案碰撞事故承担95%的赔偿责任无异议;2、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款项过高,应按照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浙三渔00046”轮船员任义明因涉案事故经公安机关证实已死亡,任敬礼、王学兰、侍云平、任梦荣、任威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就涉案事故所致任义明死亡之人身损害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船舶发生碰撞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虽互有过失的船舶,对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该船过失程度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原告亦明确请求三被告按照过失程度比例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法不悖,可予支持。故此,三被告作为“三水805”轮船舶所有人,应就涉案事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95%比例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付原告相关赔偿款项。

因侵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另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涉案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故任义明的死亡赔偿金可以以另一随船船员林训来的死亡赔偿金之相同数额加以确定。原告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系属“三水805”轮在船舶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依法对该轮具有船舶优先权。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向五原告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1167.30元;五原告就判决确定的三被告的给付义务对“三水805”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系因船舶碰撞致人死亡引起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船舶碰撞致多人死亡的事故中,一般有多起案件同时向法院提交,涉及人数较多,案情大体相似、细节各有不同。妥善处理此类案件需要合理认定责任比例,全面把握案件细节,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实现公平公正。

一、死亡赔偿的前提条件

顾名思义,基于“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前提条件为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司法实践中,处理包括船舶碰撞等海难事故所致被侵权人死亡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侵权人尸体是否存在并已确认身份;2、被侵权人失踪是否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3、根据事故自身的特殊性及在案证据是否能够确定被侵权人已经死亡。

结合到本案,涉案事故导致“浙三渔00046”轮沉没,随船15名船员中8人尸体经公安机关DNA鉴定身份后确认死亡。另7名失踪船员虽未发现尸体,但经公安机关查找确定亦已死亡。综合涉案事故发生时的海况、季节、时间点等实际情况及现有证据,可以确定“浙三渔00046”轮随船15名船员因涉案事故全部遇难。

二、赔偿权利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近亲属”作出明确界定的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司法实践中此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侵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原告。当然,如被侵权人死亡后无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同样应根据《继承法》规定以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被侵权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原告。这样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近亲属”规定的同时,可以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保障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应对被侵权人的亲属关系、家庭情况等加以调查核实,以便在确定死亡赔偿项目之一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作为计算依据。

综合上述情况,本案在审理之初,即要求所有原告详细填写相关表单并须相关机关确认,一揽子确定死亡船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当事人身份、计算相关赔偿金额等所需的具体依据。相关填写内容主要包括:1、遇难者船员自身情况;2、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备注: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收养或扶养关系的均需提交法定证明文件);3、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情况(备注: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有收养或扶养关系的均需提交法定证明文件);4、其他近亲属情况(孙子女、外孙子女);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即上述人员中有无残疾、智障等特殊情况)。以上信息基本可以涵盖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所必需的人员身份信息,为妥处案件奠定扎实基础。

三、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涉及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基本确定,需要选择适用的是具体计算标准,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此外,根据最高院相关批复,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在涉案事故中遇难的15名船员均系农村户口,原则上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需指出的是,15名遇难船员中的1名船员经证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浙江省三门县城镇范畴内。综上,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事故15名遇难船员的死亡赔偿金则均应以2015年度“当地”浙江省三门县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为计算标准。一来解决了农村标准过低的问题,二来解决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且均依法有据,可以较为妥当地处理死亡人数众多的重特大事故所引发的系列案件。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适用标准及计算方式均较为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3、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一般按实际发生数额确定。但应结合涉案事故的实际情况加以考虑,法院在审查类似费用及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适当加以自由裁量。

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计算往往是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首先应确定被扶养人的人数,一般而言即死者的父母(超过60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其次确定适用的计算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还是当地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还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再次在确定人员人数和计算标准的前提下,应具体计算每个被扶养人每年度生活费的具体金额及计算年限;最终还应按照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整合相加后方才能得出具体的死者依法应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人身损害赔偿与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具体处理

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过失责任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在本案中,“浙三渔00046”轮之遇难船员也可以要求“三水805”轮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三水805”轮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其责任比例的,可以就超过部分向“浙三渔00046”轮追偿。但涉案事故系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事故,在责任比例已经明确的前提下,为高效妥善处理该系列案件,在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法律的基础上,原告主动以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调整了相关诉请金额,依法有据,与法不悖。

撰稿:上海海事法院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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