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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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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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特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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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宁山,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肖亮,上海东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宁山因在“连润6”轮上任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的船员劳务报酬人民币13386.83元在“连润6”轮拍卖款中受偿,并提供了扣船期间考勤表、船员劳务合同等债权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朱宁山就与“连润6”轮有关的海事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债权证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朱宁山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朱宁山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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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季 刚 |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 ||
书 记 员 | 潘 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