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国内诉讼与外国临时仲裁的程序衔接 彰显中国重信守诺良好形象
——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与荣晋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确权诉讼案
一、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9日,原告韩国籍法人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与被告巴拿马籍法人荣晋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就“B Elephant”轮船舶建造合同和“A Elephant”轮船舶建造合同项下应由案外人诺尔公司承担的付款金额中的一部分美元债务及利息等,以被告所有的“Glory Advance”轮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并向该轮船旗国巴拿马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因案外人诺尔公司在各支付了两份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约定的前7笔分期款后,均未进一步支付任何分期款。针对船舶建造合同买方和诺尔公司违约的行为,原告在伦敦就诺尔公司所拖欠款项提起仲裁。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独任仲裁员就上述纠纷分别出具两份裁决,确认了原告对诺尔公司的债权。厦门海事法院在(2014)厦海法认字第13号和14号两案中,对该两份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涉船舶“Glory Advance”轮因海员劳务外派合同纠纷在另案中已被厦门海事法院扣押并拍卖,原告遂在拍卖公告期内就案涉抵押债权向该院进行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确认原告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对被告荣晋公司因“B Elephant”轮和“A Elephant”轮船舶建造合同而产生的58,700,000元的船舶抵押的债权,该债权可以在“Glory Advance”轮船舶拍卖价款中按船舶抵押权优先受偿;被告荣晋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债权登记费用1,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船舶抵押合同案件,又是发生在外籍船舶被扣押并司法拍卖后的一起确权程序案件,涉及管辖权、外国法查明和适用、伦敦海事临时仲裁与我国海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厦门海事法院积极行使船舶扣押国管辖权,在造船合同纠纷裁决未作出之前依法中止了案件审理,待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依法对其予以承认,并在裁决基础上作出判决,体现了肯定和支持境外海事仲裁的态度,展示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的重信守诺的良好形象。同时,本案查明并适用了巴拿马法律,体现了较高的裁判水平,有力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案是厦门海事法院为建设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