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买船舶从事营运,船舶公司往往通过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然而,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船舶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巨额借款,出资方遂将船舶公司告上法庭。近期,上海海事法院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审结了多起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涉案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而引发多方关注。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下简称远东国际)是一家大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航运产业是其核心业务之一。 2012 年,福州一家船舶公司与远东国际多次磋商,最终远东国际向福州船舶公司借款 2400 万元,用于该公司支付购船款。
2013 年初,远东国际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并与福州船舶公司签订了 24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中约定,由远东国际先后分两次支付款项,福州船舶公司分 60 期偿还贷款本息。新购船舶作为借款抵押,两家公司和四名个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孰料,全球航运市场持续不景气,福州船舶公司因经营不善屡次逾期还款,并于第 33 期起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远东国际于 2016 年 4 月将福州船舶公司及一系列连带担保责任人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该案由上海海事法院航运金融专项合议庭审理。
经开庭审理,合议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福州船舶公司支付借款本息近 800 万元人民币,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了解,此案为上海海事法院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于近期审结的一起具有典型性的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于 2015 年 12 月成立,专门审理船舶融资租赁、船舶借款抵押、海上保险、船舶营运借款等各类航运金融纠纷案件。自成立以来,该合议庭共受理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38 件,收案数量同比上升 123.53% ,诉讼标的额共计4.74 亿余元,其中最高一笔标的额近 8 千万元。
【连线法官】
据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审判长张亮法官介绍,这类案件具有四方面特点,一是当事人数量多,标的额大,存在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等多种复杂法律关系;二是被告偿债能力不足,原告在诉前和诉中申请扣船比例高;三是原告在设定抵押时对抵押财产估值过高,使得案件执行到位率略低;四是借款用途缺乏有效监管,部分借款并未按合同约定用于船舶营运。
张亮同时介绍,针对此类案件,该合议庭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有关诉讼保全申请,同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和特点,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对于仍有偿还意愿的借款人,组织原告与其协商,经过合议庭的不懈努力,此类案件的调撤率高达 7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