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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关于规范经营船舶修理业务的司法建议获船务工程企业积极回复

[日期:2013-11-16] 来源:上海法院网  作者: [字体: ]

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涉外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连云港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船舶修理业务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为此,我院向该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在承揽船舶修理业务中,应签订较为详尽的书面合同,对修理目的、范围、项目、金额、时间等内容加以明确,以避免发生日后诉讼中权利义务不明的情形;二是对船舶修理过程中委托方追加的修理项目,应补充签订详尽的书面合同,特别应对追加的修理范围、项目、金额、时间等内容加以明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在船舶修理合同中,应尽量制订预付款项目,并按照船方的付款情况控制船舶修理进度,以避免在船方资金情况恶化的情形下继续修理船舶导致损失扩大;视情况及时采取停止修理、留置船舶、提起诉讼等手段,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日前,该企业积极函复,对我院的建议表示感谢,并表示企业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已经认真学习司法建议书的内容且予以高度重视和反省,企业将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根据实际的修船市场环境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予以注意和规避,以降低经营风险,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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