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刚过完,宁波海事法院就显得格外繁忙,一场与往常不一样的大调解在这里紧张的进行中。面对20多位案件当事人的焦急心情,该院与奉化市莼湖镇政府、莼湖镇栖凤村、莼湖镇洪溪村协商后,分成3个小组开展案件调解工作,每个小组都安排法官和当地政府部门人员,双方合力扮演“老娘舅”角色,经过近一天时间的共同努力,终使一起离奇的人身伤亡案件得到圆满调解。
雇佣活动中人身受损诉诸法庭
船员王善庆受雇于船东王维汉,在“浙奉渔20002”渔船上工作。2011年11月19日,该渔船出海回来后停靠在奉化市莼湖镇栖凤村双山码头。当日下午4时许,王善庆准备上船出海,当他途经停靠在码头边上正在卸货的沈增君所属的“浙奉渔16058”船时,梯子一头搭在该船船头,一头搭在沈辉所属的货车车斗上,由于梯子两头均没有固定,王善庆在爬上货车进而爬上梯子准备上船过程中,因为货车瞬间移动,梯子处于架空状态,王善庆从高处坠落到码头上,造成其头部和身体其他部位多处受伤,靠完全护理医疗,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2012年初,王善庆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维汉、沈增君共同支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其他费用共计2081339.94元,扣除王维汉已支付的63145.08元,沈辉已支付的275000元,尚需支付1743194.86元。审理过程中,王善庆提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王维汉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即王维汉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应王善庆及王维汉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沈辉、沈亚糯、周南湖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另据了解,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已以过失致人重伤对沈辉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沈辉目前取保候审。奉化市爱伊美医院也以王善庆拖欠巨额医疗费为由,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关系复杂调解遭困
办案法官梳理案情后认为,案件存在雇佣、侵权、担保等法律关系,责任方式应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从法理上可以厘清各方法理关系,依法做出判决,但合议庭分析认为,若判决处理此案会有产生天价医疗费、护理费难以彻底解决的后遗症,激化矛盾;而且本案涉及五被告对责任划分及责任方式的承担争议较大,二审的可能性较大,会导致诉讼“马拉松化”;应以调解了结此案。
因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众多,调解工作遭遇诸多困难,一度陷入困局。被告就各自责任比例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沈辉已支付275000元,无力继续承担责任,其履行能力取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款;渔业互保协会初步的理赔意见认为仅能赔付船东王维汉应承担赔款中的部分责任。
多方反复做工作终达成协议
合议庭再三商议,逐层剖析案情,找出妨碍调解的症结所在,研究制定相应的破解方案。于是,该院积极联系奉化市莼湖镇主管政法工作的镇领导以及原、被告所在的栖凤村、洪溪村村委会书记,通告相关案情,争取基层政府的支持。当地政府表示很希望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并会积极做当事人的工作;同时还多次争取渔业互保协会在理赔款上的支持,为后续的保险理赔打下良好的基础。合议庭内部还做了明确分工,分头作多方当事人的工作,并针对案情,说服原告方回归合理诉求。
经过两个多月法院、镇、村书记多方反复做当事人工作,各方终于离调解方案越来越近了。蛇年春节长假刚过完,办案法官立即将原、被告、保险公司及镇、村书记召集在一起,做最后的调解工作。整个审理过程,庭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与镇、村四位书记组成不同的调解小组,分别作原、被告双方的工作,逐户的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人员的熟悉法律知识和镇村书记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的优势,各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受害方王善庆得到了金额为1238145.08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