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共38件,其中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也占有一定比例。为更好地做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日前,该院组织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行学习,通过认真研判分析,认为相关内容的修改将对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带来三方面影响。第一,在审查内容方面,更加侧重仲裁程序审查,特别在仲裁不予执行的审查事项做出了重大修改,将原有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两项分别修改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第二,在司法监督方面,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了禁止恶意仲裁内容,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恶意仲裁进行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在文书形式方面,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裁定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文书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