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的货轮撞塌码头案在宁波海事法院调解结案,肇事方向受害方赔偿1800万元。
今年2月21日上午11时许,浙江海运集团台州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3万吨级“浙海258”轮,在停靠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煤码头的过程中,碰撞了煤码头,造成码头一整条煤炭输送带从中间断开,码头坍塌60多米,被撞塌部分大部分沉入海底。该事故引起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事故发生后,省领导在第一时间到乌沙山发电公司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电煤应急保障及码头抢修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要求在电力“迎峰度夏”前完成码头栈桥恢复运煤,4台机组尽快恢复满负荷生产。
3月2日,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公司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以及后续的海事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轮,并责令其提供2.8亿元的其他可靠担保。该院依法准予申请,并及时对“浙海358”轮实施扣押。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浙江海运集团台州有限责任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该院依法裁定基金总额为1710330.5个特别提款权(约1800万元人民币)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5月20日,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包括建筑物损失、机器设备损失、倒运原煤增加费用、建造临时栈桥及码头抢修费、打捞及清除残骸费、电量丢失等造成的损失1.7971亿余元,诉讼中变更为2.1552亿余元。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公司和浙江海运集团台州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较大型的国有企业,之前两家都一直在合作生产。法院经过3次开庭和庭前质证后,双方当事人为不伤和气,愿意调解。
12月29日,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进行和谈。调解中,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公司方表示,这次电厂煤码头被撞给企业造成损失惨重,原本每日需要供煤2.2万吨左右的4台发电机组因电煤供应受阻,有3台机组两个多月无法发电,发电量税减,又时逢夏季用电高峰,使浙江省电力不足局面更加严峻。浙江海运集团台州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对方遭受的损失表示歉意的同时,做出表态,虽然企业效益不好,同意拿出1800万元作为损失赔偿,并承诺在以后继续合作中给予让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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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258”轮,是一艘总吨位为3万吨级浅吃水散货船,于2007年5月18日建成下水。2010年“浙海358轮”获浙江“全省水运系统安全优秀船舶”。
浙江大唐国际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于2007年5月建立。一期工程建设4台60万千瓦国产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该项目是浙江省五大百亿工程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