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海事法院近日对具有所有权争议的未经登记的游艇是否具有扣船管辖做出裁决。所有权争议属于“海事请求”,但1952年扣船公约规定:船舶只有在悬挂允许船舶被扣押的国家的船旗的情况下方可被扣押。
有些学者将“悬挂缔约国船旗”解释为在缔约国进行登记的船舶方可被扣押,这样的解释有利于船东。
然而,申请扣押船舶的一方辩称“悬挂缔约国船旗”是指船舶具有特定国家的国籍,也就是说,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志。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船舶具有所悬挂船旗国的国籍。1982年公约还规定:每个国家都应当明确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在该国境内进行船舶登记以及有权悬挂该国船旗的条件。
在爱尔兰,根据1955年商船法,一艘完全为爱尔兰公民或其公司所有,小于50总吨,不仅在爱尔兰及英国内水从事运输或航行的船舶可以不必进行船舶登记,然而,更重要的是,1955年商船法同时规定,这样的一艘船舶,仍被视作“爱尔兰籍船舶”,并有权悬挂爱尔兰船旗。
1955年英国商船法对在英国的小型游艇(总长小于24米)也有类似登记豁免的规定,即把英国的小型游艇直接视为“英国籍船舶”且因此有权悬挂英国国旗。
争议的实质,即哪一方拥有游艇所有权成为了决定该游艇船籍的关键,到底应悬挂爱尔兰旗还是英国旗。然而,在船舶扣押程序中,爱尔兰海事法院认为不必判断谁具有所有权,因为无论何种情况,未登记游艇都是一艘“船”。无论在爱尔兰还是英国,这艘未经登记的游艇都属于“船舶”且无须登记的范畴。这艘游艇也因此属于缔约国的船舶,海事法院也因此认为根据1952年扣船公约该院具有扣船管辖权。
这一案例似乎成为了1952年扣船公约关于“悬挂缔约国船旗”条款解释第一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