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航运重心东移亚洲,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加快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型的步伐,而海事仲裁作为航运软实力发展的重要内容,为打造现代化的航运服务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快速高效成独特优势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尊重合同约定、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争议”是海事仲裁一贯坚持的原则,它能有力地维护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其裁决公正,并且在航运、保险、贸易、法律等领域具有很好的信誉。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地如鹿特丹、奥斯陆、新加坡等一些港口城市,都在着力加强航运软实力建设,大力推动海事仲裁的发展。相比较,中国海事仲裁虽然起步较晚,但进步比较明显,在现代化的仲裁规则、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队伍、以及服务优质的秘书人员队伍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并被外界称之为“东方经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总会设在北京,在上海设有分会,并在广州、大连、天津、宁波、青岛均设立了办事处。据了解,上海海事仲裁受案量是目前全国最多的地区;天津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过程中,也高度重视法制软环境的建设,天津市政府邀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滨江开发区设立海仲天津分会;海仲青岛办事处设在青岛船员学院内;大连办事处设在大连贸促会法律部内。
随着中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航运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海事仲裁以其快速高效的独特优势,成为了替代诉讼的一种又好又快的争议解决方式。
近年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逐年攀升,仲裁人员专业素质水平、仲裁裁决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和关注。
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介绍,在全国范围内来讲,上海地区的海事仲裁员相对集中且水平较高,他们熟知航运业务实践,法律修养深厚,办案兢兢业业。同时,海仲内部有严格的仲裁管理和监督制度,设专职秘书处协助仲裁员管理仲裁程序,这既能保证仲裁的快速推进,又能有效杜绝程序上出现纰漏。至今,海仲上海分会没有一件案件被法院撤案或不予执行。
发展任重道远
海事仲裁依托于航运经济,反过来又能促进航运经济的发展。因此,海事仲裁与航运业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当前,中国海事仲裁发展趋势虽然不断向好,但仍然存在一些瓶颈。
中国海运集团总法律顾问沈满堂感叹道:“我国的仲裁员素质很高,可惜受整个环境的制约。加上西方对我们的不良宣传,使得很多国外公司误以为中国的仲裁缺乏诚信度。因此,我国的海事仲裁等航运服务业总是起不来。”
中国海事仲裁受外部环境制约表现得比较突出。蔡鸿达举例说,仲裁法未考虑中国航运大国的特点,在仲裁条款的要件中采取严格规定,即一定要写明仲裁委员会名称,这对已经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海事仲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后虽有司法解释,对仲裁条款的认定稍微宽松点,但在海事层面上仍未有实质性改变,不利于中国海事仲裁参与国际竞争。
同时,仲裁前提是争议双方当事人签有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受理。而大多数航运、物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写上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条文。这样一来,中国仲裁法对仲裁条款的严格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就限制了中国海事仲裁的发展。因此,从支持和发展中国海事仲裁的长远利益考虑,在仲裁司法立法方面应该考虑解决目前海事仲裁条款的实际问题。
有关资料显示,中国有关机构对海事仲裁的重视不够大。目前,主要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宣传推广海事仲裁,主管航运的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在宣传推广这方面发挥得还不够。并且,一些航运公司和律师在业务谈判中,也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把仲裁权让给了外国。
不仅如此,整体法律环境的差距,也导致中国在国际海事仲裁领域缺乏较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大标的、涉外或国际海事仲裁案件,中国的大公司往往迫于外方当事人的压力,被迫选择在中国以外仲裁。
多管齐下谋求突破
在中国海仲事业的发展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已得到认可:营造环境而不直接干预。针对以上问题,中国航运界资深专家雷海曾多次在航运专家会议上呼吁:政府部门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海仲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氛围,如推广普及海仲知识、培养海仲人才、在航运界大力推广标准的海事仲裁条款,鼓励航运相关协会为会员提供标准合同,规范争议解决条款。
借鉴伦敦海事仲裁事业发展的经验,我们不难看出,法院对海仲的宽松态度,巩固并提升了伦敦海事仲裁的国际中心地位。据业内人士分析:“海事争议的解决应遵循双方自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的原则,也就是小审判、大仲裁的做法。法院作为国家提供财政资助的审判机关,理应‘不诉不理’,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的办法化干戈为玉帛,海事审判只能作为各种尝试失败后的最终选择,不应轻易采纳,法院更不应主动承揽诉讼官司。以我国上海为例,要想成为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上海海事仲裁的发展也迫切需要法院的有效监督与支持,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特定环境下,通过司法和地方立法的方式扩张‘上海海事仲裁’的有效性。”
此外,与保险公司、保赔协会共同向当事人竭力推荐海事仲裁也是伦敦海事仲裁发达的重要因素。据了解,英国众多的保赔协会,如西英船东互保协会、北英船东保赔协会、联合王国保赔协会、联运保赔协会、联合王国抗辩和诉讼协会等,都要求其会员船东在签订航运合同时同意其订立的伦敦仲裁条款,或者产生争议后使用伦敦仲裁来解决,以有效控制和降低法律风险。
中国海商法专家尹东年坦言:“保赔协会的这项举措影响深远,大量的船东要获得保赔协会的赔偿,就必须依照这些指示进行伦敦仲裁。这样一来,在客观上有力地推动了伦敦仲裁的发展。中国要发展海事仲裁,不容忽视保险公司、保赔协会作为最后埋单者的重大作用,应当鼓励这些公司、协会使用当地的海事仲裁,这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中国司法应当树立支持海事仲裁理念。海事仲裁与海事审判虽然是不同的海事争议解决方式,但其共同目标都是为广大航运当事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国际航运生产秩序。相关资料显示,伦敦作为世界公认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其成功发展与英国法院对海事仲裁的支持分不开。对于有缺陷的仲裁条款,英国法院一般都会给予灵活的补充解释,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尽量实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同时,根据国外经验,海事仲裁与海事审判之间应当是“小诉讼、大仲裁”的发展模式。海事审判作为国家公力救济,应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尽量减少诉累,充分利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而中国的海事审判和海事仲裁却呈现出发展倒置的状况。
针对该现象,业内人士建议:中国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海事领域特殊的行业惯例和实务操作,对于仲裁协议本着“有利于有效”的原则进行解释,而不是轻易地否定其效力;应当根据《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在仲裁协议、证据规则、仲裁程序、裁决依据、撤销裁决审查标准、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标准等方面,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
对于海事仲裁院来说,也要进一步保证办案质量,以严格的制度规则和灵活的程序管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学习和借鉴海事仲裁发达地区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不断探索和完善海事仲裁程序,参与海仲规则的修改,如突破仲裁员名册限制、采用名册与非名册相结合的办法,赋予仲裁员管辖权自裁权力,鼓励书面审理,改变机械的质证方式等。加强仲裁员培训和监督管理,努力打造一支独立公正、廉洁自律、业务精湛的仲裁员队伍。加大国内外宣传拓展力度,扩大中国海事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让更多的航运当事人通过中国海事仲裁解决海事争议。
今后,随着中国海事仲裁的不断发展,海事咨询、海事检验、海上保险、保赔保险等其他海事法律服务也会逐渐被带动起来,有利于提升海事法律服务业的整体水平。而这种软实力不仅能加速推进各大航运中心的建设,更能为中国由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