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4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全文如下:
为实现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促进经贸交流,便利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海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资格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二、直航港口
双方同意依市场需求等因素,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
三、船舶识别
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
四、港口服务
双方同意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运力安排
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
六、税收互免
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七、海难救助
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
八、辅助事项
双方在船舶通信导航、证照查验、船舶检验、船员服务、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依航运惯例、有关规范处理,并加强合作。
九、互设机构
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开展相关业务。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