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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挡板致车受损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赔偿

[日期:2011-04-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字体: ]

  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却因撞到了货车掉落的挡板等物品而导致车辆受损,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给出了答案。禹会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37400元。

  据了解,201082820时许,原告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沿某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真是飞来的横祸!轿车“咔”的一声撞到了一个横在路中央的货车挡板,导致车辆失控,随即又撞上高速公路路边隔离栏后停下,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后该车花费车辆维修费37000元。该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为交通意外。李某某认为被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未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导致事故发生,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速公路经营部门,在享有法律赋予其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担负起对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本案在庭审中被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并未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该障碍物即货车挡板是在被告已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以后才掉落到高速公路路面上的。因此在无法查明遗撒货车挡板责任人的情况下,可推定该路段的经营单位即被告有巡查、排障不及时的过失,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此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辩称的原告自己疏于注意且事发时未能合理处置,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自已应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的理由,该院认为原告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且事发是在晚上八点左右,原告很难在高速且在晚上视觉也受到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对前方突然出现的障碍物作出合理的并避免事故发生的判断和操作,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在驾车过程中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自己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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