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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日期:2009-12-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有些保险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即第三人的过失造成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支付了全损或部分损失的赔偿之后,有权使自己处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其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既可替代其对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亦可取得其对该项损失的共同海损补偿的权利。 作为代位权,保险人应承受被保险人的债权瑕疵,第三方可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所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抗辩权,均及于代位求偿的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的主要特征有: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必须是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而此项事故又是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的。如果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失是由于第三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或并非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则尽管此项事故属保险事故,但因缺乏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代位权无法行使。

  (2)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损失后未向加害方索赔或索赔无果,在其损失未获赔偿时向保险人索赔。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人获得赔偿,就无权再向保险人索赔;若被保险人故意这样做,则属于海运欺诈行为。

  (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人只有支付保险赔偿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这一相应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成立。实务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被保险人就应出具权益转让证书,确认收到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并将其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据此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原有的权益。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默契,在未支付赔偿的情况下,便凭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证书向第三人索赔,第三人对此索赔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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